2015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安監總煤調〔2015〕16號印發《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安監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 文號:安監總煤調〔2015〕1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調〔2015〕1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管理九條規定》及《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5年2月25日
規定
煤礦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入庫、保管、發放、運輸、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違規管理和發放爆炸材料。
二、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火雷管等非煤礦許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庫的2個出口必須分別裝設抗衝擊波活門或抗衝擊波密閉門,嚴禁裝設不符合標準的密閉防爆門。
四、爆炸材料庫內的炸藥和雷管必須限量、分開貯存,嚴禁超量貯存、違規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須專人領取、如實編號登記,作業剩餘爆炸材料必須當班清退回庫,嚴禁私拿、私藏,嚴防丟失。
六、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並由專人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