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11.18由煤炭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18日
  • 頒布單位:煤炭工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強化安全執法與監督檢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代表煤炭工業部對所轄地區的煤炭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行使安全監督檢查權。安全監督員的業務由部安全司直接領導。
第三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由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直管礦務局(公司)安監部門推薦,由部安全司會同人事司審查同意後,經部批准並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聘任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證書》。
第二章 安全監督員條件
第四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煤炭工業安全監察工作,工作積極、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作風正派。
第五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是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十年以上,精通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業務,有一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副處級以上的安全管理幹部。
第六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必須身體健康,能勝任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監督員的職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煤炭工業部頒發的安全規程、規定、指令等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八條 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負責人的安全任職資格和安全生產行為。
第九條 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責任制、業務保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監督檢查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指導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監督員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有權進入各類所有制煤炭工業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對隱患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和作業場所,責令有關部門和作業單位進行整改,直至下達停產指令。
第十三條 有權對煤炭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人員提出經濟、行政處罰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有權參加煤炭工業企業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有權向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至煤炭工業部報告煤炭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建議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重視安全生產、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建議進行處分,直至提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安全監督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為專職,也可兼職。聘任期內,其原級別、人事關係、工資待遇等不變。
第十七條 煤炭工業部不定期組織聘任的安全監督員進行全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諮詢、學術研討和調查研究等活動。
第十八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持煤炭工業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證”上崗工作。所在單位要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應盡職盡責,廉潔奉公。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要嚴肅查處,並取消其安全監督員資格。
第二十條 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聘任期為三年。任職期滿,經考核勝任者,可繼續聘任;因工作調離、退休及其它原因不適應繼續擔任部安全監督員者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解聘意見,報煤炭工業部批准解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原煤炭工業部〔1987〕煤安字第778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安全監督員工作規程》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安全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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