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政府立法公眾參與規定

《煙臺市政府立法公眾參與規定》是煙臺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政府立法公眾參與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公眾立法參與權,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山東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過程中,公眾主動或者受邀請參與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實施等環節,表達立法意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公眾參與政府立法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立法項目在立項過程和審查過程的公眾參與工作。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部門負責立法項目在起草過程和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應當配合做好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公眾在參與政府立法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對黨和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進行惡意攻擊,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條 公眾可以通過下列活動參與政府立法:
(一)公開徵集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活動;
(二)對立法項目草案提出意見的活動;
(三)起草單位或者審查單位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立法意見的活動;
(四)起草單位對立法事項進行民意調查的活動;
(五)接受委託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起草單位、審查單位開展的其他與立法相關的活動。
第七條 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提出的意見應當公開,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公眾提交意見時明確要求不對外公開的;
(四)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
第二章 立項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八條 公眾對立法建議項目提出意見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意見可以包含建議項目名稱,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的主要內容等。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市司法行政網站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並公布接受建議的地址、傳真、電話以及電子信箱等相關信息,公開徵集公眾立法建議項目。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或者轉交相關部門研究處理。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門轉交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市司法行政部門。
對可行的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編制立法計畫草案時予以採納。
第十一條 立法計畫草案報送市政府審議前,市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等對建議項目進行論證。
第三章 起草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部門入口網站公布立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或者公眾獲得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
(二)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四)聯繫部門以及聯繫方式。
第十三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立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立法涉及的領域有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起草部門應當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代表參加座談會,或者委託其徵集和研究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立法項目內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權益,受到社會普遍關注,並且公眾各方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進行聽證。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的,應當通知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結合工作實際以及論證情況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根據採納的公眾意見對立法項目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
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方式;
(二)公眾意見的概述;
(三)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立法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同時附具公眾參與起草情況說明,並移交公眾參與起草過程中的下列材料及其電子文本:
(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的截圖;
(二)歷次徵求意見稿;
(三)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的記錄;
(四)其他公眾參與政府立法過程的相關資料。
第四章 審查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時,發現起草部門未按規定組織公眾參與的,應當要求其依照本規定組織公眾參與。
第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對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初步討論、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市司法行政網站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並公布接受意見的地址、傳真、電話以及電子信箱等相關信息。
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對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採用問卷調查等形式,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公眾的意見,也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問卷調查。
第二十一條 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重要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召開由有關代表性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團體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二條 立法草案送審稿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召開由有關部門、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的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第二十三條 立法草案在審查過程中出現新的重大意見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召開聽證會,收集聽取公眾意見,並形成聽證會議記錄,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網上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對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收集和分析,或者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對可行的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起草部門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組織起草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過程中需要其他有關部門配合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實施過程的公眾參與
第二十六條 政府規章頒布實施後,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形式向公眾公開,並在《煙臺市人民政府公報》、市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司法行政網站上全文登載,方便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立法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項目、評估時間、徵求意見的電話、網址等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作為規章修改、廢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起草部門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起草部門應當按程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立法項目清理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形成清理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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