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規範

《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規範》是 為在煉油化工工程項目建設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基本需要制定的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於2023年11月1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15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範《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規範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21年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畫的通知》(建標函〔2021〕11號),我部組織中國石化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範《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見附屬檔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慧北里安園21號;郵政編碼:10010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15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14日

徵求意見稿

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規範
Project code for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徵求意見稿)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檔案,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願採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於規範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範(簡稱項目規範)和通用技術類規範(簡稱通用規範)兩種類型。項目規範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範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中,項目規範為主幹,通用規範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於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工程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工程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於規範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於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範確有困難時,應不低於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範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最佳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為準。
目 次
1 總 則 1
2 基本規定 2
2.1 目標與功能 2
2.2 通用要求 3
2.3 環境保護 5
2.4 職業安全衛生 7
3 選址布局與總平面布置 9
4 生產裝置及系統單元 14
4.1 一般規定 14
4.2 裝置布置及管道 14
4.3 泄壓排放系統 18
4.4 控制系統 18
4.5 給排水系統 19
4.6 電氣系統 19
4.7 熱力系統 21
4.8 其他 21
5 儲運設施 23
5.1 罐區一般規定 23
5.2 可燃液體儲罐區 23
5.3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儲罐罐區 25
5.4 可燃液體、液化烴裝卸車設施 26
6 輔助生產設施 27
6.1 一般規定 27
6.2 中心控制室 28
6.3 中心化驗室與環境監測站 29
6.4 廠房與倉庫 29
6.5 三廢處理設施 29
7 應急救援設施 31
7.1 消防系統 31
7.2 消防站及氣體防護站 33
7.3 應急救援物資及人員防護裝備 33
1 總 則
1.0.1 為在煉油化工工程項目建設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基本需要,制定本規範。
1.0.2 以石油、天然氣、煤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儲運各種煉油化工產品的工程項目規劃、建設、維修及拆除,必須執行本規範。本規範未做規定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通用規範的規定。
1.0.3 工程建設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範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 煉油化工工程項目應符合下列目標要求:
1 符合國家技術經濟發展戰略與能源發展規劃;
2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將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
3 以本質安全為主導,將事故風險控制到儘可能低的合理水平;
4 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促進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大氣、水體、土壤、噪聲等污染,符合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要求;
5 合理利用資源,促進低碳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
2.1.2 生產裝置及設施應具備下列功能:
1 在正常工況下,穩定生產合格產品;
2 在非正常工況下,保持系統的完整性;
3 在事故狀況下,防止發生嚴重災害及次生災害。
2.1.3 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應具備下列功能:
1 滿足生產裝置及設施穩定可靠、連續運行的需求;
2 滿足生產裝置開、停車等特殊工況的需求;
3 當發生意外時,確保重要設備在預定的時間範圍內維持運行或安全停車。
2.1.4 煉油化工工程項目設定的安全、環保及職業衛生設施應能夠預防、控制、消除和減輕危險有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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