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

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

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成立於2019年6月20日,是由江蘇省民政廳登記、主管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主管部門:江蘇省民政廳
  • 登記部門:江蘇省民政廳
  • 業務管理單位:無錫市濱湖區民政局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為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

業務範圍

(一)接受政府資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募捐活動;
(三)資助城鄉特困人員就醫、就學;
(四)資助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
(五)資助各類慈善公益性項目。

組織章程

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無錫市濱湖區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社會依法開展扶貧濟困類等慈善活動,為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捐贈,均為合法捐贈財產。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民政廳。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鴻橋路88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突發性災難造成的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資助因病致貧、因老致貧、因禍致貧的城鄉特困人員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就醫、就學;
(二)資助扶老、助殘、助學、救孤、濟困、社區公益和脫貧致富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慈善項目;
(三)資助扶貧濟困、養老服務、兒童救助、防災減災、社區服務等開展慈善服務項目的組織機構。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且熱心公益事業者;
(二)基金會主要捐資人和主要發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信譽,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二)依照章程對本基金會和財產使用進行監督;
(三)選舉、被選舉權、表決權和對全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產生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本基金會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本基金會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本基金會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如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的,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公開募捐的收入;
(二)組織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時,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信息。
本基金會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章程業務範圍規定的慈善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突發性災難造成的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資助因病致貧、因老致貧、因禍致貧的城鄉特困人員或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就醫、就學;
(二)資助扶老、助殘、助學、救孤、濟困、社區公益和脫貧致富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慈善項目;
(三)資助扶貧濟困、養老服務、兒童救助、防災減災、社區服務等開展慈善服務項目的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單項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單項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單項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慈善支出活
動。
(四)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宗旨和章程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或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本基金會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活動結束後應當進行專項審計,並在三個月內向社會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2019年6月20日經三屆理事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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