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
無錫市民政局辦公地址:無錫市無錫市新金匱路1號市民中心五號樓五樓。
主要職責
(一)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民政地方性
法規、規章、
政策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
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
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
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做好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
軍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
幹部服務管理中心(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和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
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
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
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
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和意見,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
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
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
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
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
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
公益金。
(十二)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監督
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十四)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標準,推動民政信息化建設。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
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局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黨政
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政策法規和信息處
主要職責:擬訂本部門黨務、
政務信息化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部門網站建設;指導下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有關民政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起草有關民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
社會組織管理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社會
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縣)、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
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
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
救災和社會救助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組織核查和報告災情;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
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政策。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
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區劃地名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和意見,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
地名檔案和
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負責行政區域界線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社會福利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及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
社會事務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做好涉港澳台居民和華僑的收養登記工作;協調與其他市及本市所轄市(縣)之間生活無著的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規劃財務處
主要職責: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
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檢查各項民政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主要職責:負責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全局機構編制、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報批;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構
無錫市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一)負責民間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的諮詢服務工作;
(二)負責民間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制定前的調研工作;
(三)負責民間組織的信息交流及與有關部門的聯絡工作;
(五)負責做好民間組織書刊、資料征訂、登記證書列印發放等代理服務工作;
(六)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來信來訪接待和民間組織登記的事務性工作。
無錫市殯葬管理處
(一)宣傳貫徹殯葬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市殯葬改革和管理的具體規劃和計畫。
(二)推行殯葬改革,倡導並組織實施文明喪葬等移風易俗活動。
(三)監督檢查全市殯葬管理和殯葬設施經營服務。
(四)開展殯葬行政執法,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辦殯葬行業的調研和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無錫市慈善物資捐贈中心
(一)負責慈善物資的募集、發放和變現等工作。
(二)擔市慈善總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各項慈善公益活動的組織實施。
(四)承辦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無錫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
無錫市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
(一)負責成批過往部隊、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保障工作。
(二)組織開展軍用飲食供應工作業務訓練。
(三)負責提出
軍供站設施改(擴)建、維修計畫和設備添置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統計分析軍用飲食供應任務完成情況,總結改進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一)無錫市社會福利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全市“三無”老人、“三無”殘疾人的收養、保健、醫療、康復工作,發揮穩定社會的作用。
2、承擔社會老人的代養職能。
3、承擔全市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國家職業資格的培訓工作。
4、開展與國際慈善組織、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服務理念和技術,為全市養老機構起示範輻射作用,促進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1、承擔全市社會棄嬰(兒)、孤兒、孤殘兒童的收容、養育、醫療、保健、矯治、教育工作。
2、承擔全市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國家職業資格的培訓工作。
3、開展與國際慈善組織、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服務理念和技術,為全市兒童福利機構起示範輻射作用,促進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
遺體告別儀式辦理,
殯儀引導、殯葬錄像服務、輓聯書寫、告別廳布置、殯葬音響服務、遺體處置服務、遺體整容、整形、遺體脫穿衣、腐敗遺體處理、遺體火化、骨灰安葬安放服務、骨灰暫存、喪葬用品服務。
無錫市青城公墓
(一)提供遺體和骨灰安葬服務。
(二)骨灰安葬、骨灰植樹、遺體墓穴安放、骨灰安放、墓碑製作。
(三)喪葬用品服務。
(一)對求助人員提供必要的服務,依法對求助人員的管理,維護求助人員的合法權利。依據國務院第381號令,關於《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對市區求助人員提供規定的救助,解決求助人員規定的服務內容,維護求助人員的合法權利,為搞好城市文明建設,保持社會治安穩定做出貢獻。
(二)為各類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臨時性救助,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願望和要求,幫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會,促進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二)革命烈士資料和遺物的收集、整理、管理,革命烈士事跡的收集、整理、宣傳;烈士生平和思想研究、烈士事跡撰寫;
(四)革命文物的保護、管理與研究;
(五)烈士骨灰及烈士墓穴的管理;
(六)烈士紀念建設物的管理與維護;
(七)離休幹部、現役病故軍人骨灰,病故軍人墓穴的管理;
(八)陵園綠化及園容園貌的維護與管理;
(九)社會祭掃及社會活動的接待。
(一)組織軍休幹部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組織軍休幹部參加黨和政府組織的有關慶典、集會等活動,為軍休幹部提供有關政策諮詢。
(三)負責軍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掌握軍休幹部思想狀況,開展思想政治教育。
(四)按照規定發放、調整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補助補貼,負責醫療保健諮詢等有關事項,處理軍休幹部逝世後的相關事宜。
(五)負責軍休幹部接收、審檔、落戶、辦證、離退休金的核查及檔案、信息管理。
(六)組織開展適合軍休幹部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軍休幹部精神文化生活;發揮軍休幹部的政治優勢和專業特長,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和和諧創建工作。
(七)組織協調社會力量為軍休幹部服務。
(八)承辦市民政局交辦的各項事宜。
無錫市老年綜合服務中心
(一)負責為全市老年人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發揮陣地作用。
(二)宣傳老齡事業,豐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優質服務,弘揚新風,發揮視窗作用。
(三)圍繞我市為老服務中心工作,創新服務,立足中心、輻射社區,發揮示範作用。
辦事指南
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
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
申請,同時需提供戶籍冊、家庭人員
收入證明,贍養義務人或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件。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七日內將申請的有關要求內容予以公示並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對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一式三份,簽署意見後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市(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市(縣)、區民政部門在五天內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確定發放數額。經批准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發給《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予批准的,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
戶籍所在地沒有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可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遠離戶籍地居住在企業的職工,由戶主經所在企業工會集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收入狀況以及其他相關證件。管理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人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
公益創投項目要緊緊圍繞“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宗旨進行設計和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同時,還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體現公益性。以社會效益為目標,體現非營利性。
(二)確保有效性。從居民的現實需求出發,能夠切實有效地解決居民的迫切需求。
(三)具有成長性。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與生命力,具有推廣與複製價值。
(四)立足於社區。原則上以服務於社區、滿足社區居民需要為主,促進和諧社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