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工程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工程運輸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從而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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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工程運輸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運輸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運輸,是指利用自卸貨車、罐式貨車以及特殊結構貨車等重型、中型貨運車輛,從事工程材料、施工設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運輸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運輸安全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控制、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程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工程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
第五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運輸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工程運輸安全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程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市(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工程運輸安全聯席會議的日常組織工作。
區具體負責工程運輸安全聯席會議日常組織工作的部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建、城管、安監、工商、質監、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程運輸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工程運輸安全知識宣傳,發布有關工程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以及公益廣告。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工程運輸行業套用新技術、新設備、新能源,提高工程運輸安全和效率。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工程運輸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程運輸安全主體責任
第九條 工程運輸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工程運輸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工程運輸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工程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一)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三)建立健全駕駛人錄用、僱傭登記制度,強化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四)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查、交通事故分析等制度,增強駕駛人安全意識;
(五)嚴格工程運輸車輛調度、衛星定位等動態監控系統管理,及時掌控車輛安全運行狀況;
(六)做好工程運輸車輛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七)督促工程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載質量和限額裝載貨物;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工程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運輸安全管理標準、責任和文明施工要求列入工程招標文書、契約,根據市場指導價合理核定工程運輸成本,並督促施工單位遵守工程運輸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證照齊全、信用狀況良好等符合規定的工程運輸單位參與工程運輸。
市、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前款規定的工程運輸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一)出入口設定警示樁、照明設施、減速標誌、減速帶、反光鏡等安全設施;
(二)交叉路口的工地圍檔設定不得影響安全視距,必要時採用通透式圍檔材料;
(三)臨近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施工現場出入口兩側不得搭建建築物或者堆放建築材料、雜物等,遮擋駕駛人、行人視線,妨礙安全視距;
(四)配備佩帶安全標誌且穿著具有夜間反光功能服飾的專門人員指揮車輛進出施工場所;
(五)在施工工地鋪設硬底化道路並設定車輛沖洗裝備;
(六)督促工程運輸車輛駕駛人遵守施工工地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七)工程施工、運輸可能影響居民出入安全的,事先採取設定警示、提示牌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裝載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工程運輸車輛進出放行的崗位職責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二)查驗工程運輸車輛證明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制止無證車輛進場從事工程運輸;
(三)監督裝載單位規範作業,裝載不得超載超限;
(四)督促工程運輸車輛沖洗保潔,不潔工程運輸車輛不得出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工程運輸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履行職責,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設施設備搶修等作業,不能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工程運輸安全。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第十六條 工程運輸車輛通行應當遵守限時、限速、限制通行區域等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通行條件變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確定並適時調整工程運輸車輛限時、限速、限制通行區域的具體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於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的,持有道路運輸證;屬於施工單位自有的,持有本單位建築施工資質和車輛權屬證明。
(二)衛星定位系統完好,接入動態監控平台且有效運行。
(三)安裝符合規定、有效的轉彎、倒車蜂鳴語音提示器和右轉彎安全防護雷達等設施。
(四)車輛號牌、放大牌號清晰、完整,放大牌號為紅(中國紅)底白字,字型規格為原號牌2.5倍(底板長1.50米、寬0.40米),安裝位置符合規定;自卸貨車、罐式貨車車身兩側還應當加噴同樣的放大牌號。
(五)車身貼上符合國家標準的反游標識,車身側面和後下部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裝置(右側防護雷達等安全裝置),車廂欄板高度符合國家標準。
(六)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檢驗合格標誌。
(七)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工程運輸車輛證明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工程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單位,其自有工程運輸車輛數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運輸車輛需要進入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
申請辦理《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運輸車輛證明手續;運輸建築垃圾的還應當提供《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車輛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車輛運輸處置證明》。
工程運輸車輛證明手續及相關證件應當隨車攜帶。
第二十條 工程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車容車身整潔、放大牌號清晰。
第二十一條 工程運輸車輛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影響交通管理設施功能或者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加高工程運輸車輛車廂欄板。
第二十二條 駕駛人駕駛工程運輸車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載、超速、超限行駛;
(二)不得疲勞駕駛;
(三)不得違反道路通行規定;
(四)衛星定位系統運行正常、不離線運行;
(五)右轉彎時,提前減速並停車觀察後通行;
(六)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駕駛工程運輸車輛:
(一)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經歷未滿2年的;
(二)一個記分周期內有10次以上交通違法記錄的;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有被記滿分記錄的;
(四)2年內發生2次以上負有同等責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有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六)具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疾病病史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運輸安全聯席會議應當確定工程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目標,細化安全生產績效考核標準,核算並公布工程運輸成本市場指導價,對相關部門工程運輸安全管理履職情況實施日常評價、檢查和年終考核,並將評價、檢查和考核結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工程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狀況評價制度;
(二)擬定工程運輸車輛交通管制範圍和監管措施;
(三)督促工程運輸單位落實安全管理、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四)查處工程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五)依法賦予的其他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查工程運輸經營單位及其工程運輸車輛的資質;
(二)督促工程運輸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檢查工程運輸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四)查處工程運輸經營違法行為;
(五)依法賦予的其他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住建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選用符合規定的工程運
輸單位進行工程材料、施工設備運輸;
(二)檢查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設定安全狀況,督促施工單位安裝沖洗設備;
(三)會同相關部門檢查施工工地工程運輸安全制度建設和安全管理情況;
(四)查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運輸安全相關規定的行為;
(五)依法賦予的其他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選用符合規定的工程運
輸單位進行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
(二)檢查在建工地市容環衛責任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查處工程運輸中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道路管理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賦予的其他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擅自組裝、拼裝、改裝工程運輸車輛的違法行為。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業機械非法參與工程運輸的行為。
水利、市政園林、國土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水利、市政綠化、礦山環境整治等建設項目工程運輸安全行業管理。
第三十條 市、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建、城管、安監等部門建立工程運輸安全監控平台,對工程運輸車輛實行動態監管,共享工程運輸單位、工程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
工程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平台應當與工程運輸安全監控平台實時聯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運輸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制定工程運輸單位和駕駛人信用管理辦法,對工程運輸單位、駕駛人的工程運輸信用狀況實施評價。
工程運輸單位、車輛、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作為不良信用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工程運輸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說明情況。
工程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工程運輸單位或者工程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和控告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工程運輸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和控告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在20日內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程運輸經營單位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其他工程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運輸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事工程運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選用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運輸單位參與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圍檔設定未採取相關措施影響安全視距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在臨近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施工現場出入口兩側搭建建築物或者堆放建築材料、雜物等,遮擋駕駛人、行人視線,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履行施工現場裝載管理職責的,由施工現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加高車廂欄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駕駛人駕駛工程運輸車輛時,衛星定位系統運行不正常、離線運行或者右轉彎時,未提前減速停車觀察後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駕駛工程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工程運輸單位、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應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善後損害賠償工作;交通事故發生後,工程運輸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無法賠償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暫扣其運輸工程費用,以預付或者支付有關醫療費用和賠償款項。
第四十三條 負有工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工程運輸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工程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工程運輸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從而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