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 出台部門:政府
  • 目的:指導下屬部門
  • 檔案號:錫政辦發[2010]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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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0]10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檔案全文

無錫市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工程運輸車輛的交通安全監管,有效遏制工程運輸車輛交通事故多發態勢,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無錫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運輸車輛,是指在道路上從事工程運輸的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砼泵車、自卸貨車、泥漿槽罐車和從事建築原材料、構配件、建築垃圾(含渣土)等運輸的車輛。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運輸的單位及工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和雇用工程運輸車輛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工程運輸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全全運輸。
第五條 市公安、安監、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國土資源、市政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工程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工程運輸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查處工程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核發《工程運輸車輛核准標誌》和《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負責建立工程運輸車輛單位交通安全狀況評價制度,落實違法違規工程運輸車輛限制通行措施;負責檢查督促工程運輸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提供工程運輸企業各類交通違法違規及交通事故信息。
(二)安監部門負責協調和參與相關部門開展工程運輸車輛的整治工作;負責工程運輸企業的安全執法監察工作,對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鬆弛或發生有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業,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的源頭管理工作。督促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具有規定資質的交通運輸單位的運輸車輛,督促各施工單位(項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並要求建設、施工單位簽訂承諾書。對違規使用運輸車輛的建設、施工單位,在“文明工地”評比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文明工地評審資格和招投標預審資格。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交通運輸企業工程運輸車輛經營資質的管理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有規定資質的運輸企業名單,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和宣傳教育工作,嚴格開展營運車輛的定期審驗工作。對未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而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或發生有責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暫緩辦理新增運力手續。負責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的源頭管理工作,把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納入工程招投標條件,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告知承諾書,並認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責任。對違規使用工程運輸車輛的施工企業,限制其市場準入。
(五)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源頭管理,把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納入工程招投標條件,作為“文明工地”考核內容。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告知承諾書,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違規使用工程運輸車輛的施工企業,限制其市場準入。
(六)城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環衛責任制度,嚴格審批發放建築垃圾處置許可,依法查處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擅自運輸、處置、消納建築垃圾以及工程運輸車輛拋灑滴漏、帶泥上路等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違章行為。
(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礦山等施工許可手續,督促礦山、土地開發工地、閒置土地的經營業主、施工單位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工程運輸車輛,做好場地出入口及道路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將有關資料抄送公安、城管部門備案。
(八)市政園林綠化、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做好各自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六條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安監手續時,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出面承諾使用具有規定資質、證照齊全的專業運輸單位的工程運輸車輛然後辦理安監手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標文書中,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承諾將工程運輸業務分包給具有規定資質、證照齊全的專業運輸單位承運,否則取消招投標預審資格。
第七條 工程運輸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加強對工程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台帳,與駕駛人員、車主或車輛支配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交通安全責任;
(二)建立車輛行駛記錄檔案,記錄車輛出車情況、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情況;
(三)加強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上路行駛的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
(四)嚴把駕駛員準入關,工程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有2年以上準駕大型貨車經歷。
(五)加強駕駛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駕駛人員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工程運輸車輛。
第八條 來錫參與建設的工程運輸車輛,應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九條 對全市工程運輸車輛單位實行交通安全狀況評價制度,對交通違法工程運輸車輛實行限制通行措施。公安部門每月對工程運輸車輛單位的安全隱患、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交通安全狀況進行排名,排名情況及時抄送安監、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等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工程運輸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安裝轉彎、倒車蜂鳴語音提示器、噴塗放大號牌、反游標志、防護裝置,安裝省頒標準的GPS系統,並接入省運行平台,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嚴禁工程運輸車輛超載超限運輸;運載泥土、砂石、石灰、泥漿的車輛必須密閉運輸並加裝相應的防漏設施,嚴禁拋灑滴漏。
第四章 核准準行
第十二條 工程運輸車輛在本市道路通行必須持有《工程運輸車輛核准標誌》。
第十三條 市區實行工程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措施。市區的312國道(具區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國道至西環路段)、西環路(342省道至環太湖公路段)、環太湖公路(西環路至漁港路段)、漁港路(含)、環湖路(含,漁港路至山水東路段)、山水東路(含,環湖路至具區路段)、具區路(含,山水東路至312國道)構成的環線及環線以內區域道路,除國道、省道和西環路、環太湖公路段外,全天限制工程運輸車輛通行。
須進入限行區域行駛的工程運輸車輛還須持有《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核准標誌》,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運輸車輛單位(車輛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與駕駛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並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帳:
1.車輛、駕駛人基礎台帳;
2.車輛安全檢查台帳;
3.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台帳;
4.駕駛人交通違法、事故台帳;
5.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得到追究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和相關人員沒有得到教育不放過)台帳。
(二)參與工程運輸的單位(含施工單位)自有運輸車輛應達到20輛(含20輛),方可申領《工程運輸車輛核准標誌》。
(三)工程車輛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性運輸企業工程車輛需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施工單位自備車輛需出具本單位建築施工資質和擁有車輛產權的證明。
2.需安裝符合省頒標準的GPS定位系統,與江蘇省移動危險源監控平台並軌,並確保有效運行。
3.需提供有效車輛保險憑證,安裝轉彎、倒車語音提示器。
4.混凝土攪拌車車輛尾部高端須加裝一塊規格為長1.50米、寬0.40米的鐵皮,噴塗放大的車輛牌號(紅底白字,放大牌號為原號牌的2.5倍)。渣土車車身兩側需加噴放大牌號,放大牌號為白色字型,字樣是原號牌的2.5倍;尾部後欄板整體為紅底,白色字樣,字樣是原號牌的2.5倍。車輛牌號要求保持清晰完整。
5.車身貼上符合標準的反游標識;車身側面和後下部安裝符合標準的防護裝置。
第十五條 辦理《核准標誌》的工作流程:
(一)工程車輛單位向轄區所屬交巡警大隊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工程車輛審批表》,並提供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複印件。
(二)交巡警大隊車管民警對相關車輛、駕駛人、“省標GPS”安裝及與省監控平台併網等信息進行上網比對,比對車架、發動機號碼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核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相關管理要求是否落實。
(三)交巡警大隊車管民警在“交警隊信息平台”查詢系統確認後,立即作屬地化操作;然後由車管民警對車輛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發放“核准標誌”並負責貼上。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準行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運輸車輛必須持有核准標誌。承運建築垃圾的,應取得城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明。
(二)施工場地出入口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硬化處理,設定清洗設備、照明設施、警示樁、標誌牌等交通安全設施,有專門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清洗及指揮車輛進出施工場所。
第十七條 辦理《準行證》的工作流程:
(一)各交巡警大隊辦證視窗受理本轄區準行證辦理,由工程運輸車輛單位會同施工工地向交巡警大隊提出申請。交巡警大隊在受理申請後,負責查驗、核實車輛和駕駛人信息、交通安全協定、核准標誌、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明等書面資料;並實地查看施工場地出入口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運輸契約載明的工程地點或工程主辦部門意見,根據第十三條規定的範圍,設計、擬定運輸線路和時間。
(三)報請交巡警大隊領導審批,按審批意見和要求,在3日內作出答覆,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辦理,並製作、發放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
(四)涉及中心商務區內準行證辦理須上報市交巡警支隊審批。
第十八條 《核准標誌》和《準行證》辦理實行電腦化管理,辦理地址、聯繫方式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政園林綠化、供電、電信等從事市政公用服務的車輛不得承接本單位工程外的工程運輸業務。
第二十條 工程運輸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放大號牌清晰;必須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和《工程運輸車輛核准標誌》、《工程運輸車輛準行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還必須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明》,並將其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側。
第二十一條 工程運輸車輛運輸的物料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砂石及建築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第二十二條 受納、排放砂石、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沖洗出場車輛,禁止車輪帶泥上路。
第二十三條 工程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嚴禁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或不使用GPS,違反交通標誌、標線、闖信號、使用假牌假證、無牌無證、套用牌證、超速超載行駛。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評價排名後10位的工程運輸單位,3個月內限制所有建設項目市場準入;對1年內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評價排名後10位的企業,6個月內限制所有建設項目市場準入。
第二十五條 工程運輸單位交通違法起數排名前10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一年內2次列前10名的,收回50%的準行證,直至整改到位;對發生1起同責以上死亡事故的車輛單位,公安部門向車輛所屬單位下發《重點車輛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書》,並對事故車輛停發準行證6個月;對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同責以上傷人事故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同責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業,公安部門向車輛所屬單位下發《重點車輛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收回50%的準行證,直至整改到位;對發生死亡3人以上有責重大交通事故的運輸車輛單位,立即收回準行證,並依法實施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六條 工程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車輛單位、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或工程運輸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駕駛人無經濟賠償能力的,施工方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暫扣其運輸費用,以預付或支付有關醫療費用和賠償款項。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安監、公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對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的工程運輸單位,由安監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把準入關,嚴肅查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監管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對認真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工程運輸安全文明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其中的優秀企業可實行如下獎勵:
(一)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經濟效益好、管理力量強的運輸企業收購重組規模偏小、管理較弱的小型運輸企業,在自身做大做強的同時,提升工程運輸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對信譽好、重安全、講效益、守法紀的工程運輸企業,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導,樹立學習典型。
(三)市政府每年組織召開優秀工程運輸企業安全表彰大會,對1年以上未發生交通死亡事故、連續3年未被列入違法排行榜、每次檢查抽查安全生產狀況均為良好以上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四)支持、鼓勵優秀工程運輸企業積極參與各級政府類投資項目招投標,承接工程運輸業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陰、宜興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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