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在1994.08.15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15
- 實施時間:1994.08.15
實施細則全文,修改決定,
實施細則全文
經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依照實施細則施行。
第三條 勞動模範是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優秀代表,我市授予勞動模範的榮譽稱號為:市勞動模範。
第四條 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五條 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授予,主要採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三年召開一次。
在命名表彰會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可召開專項或單獨的命名表彰會,授予勞動模範的榮譽稱號。需授予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按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各有關部門向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報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
召開勞動模範命名表彰會及評選省、全國勞動模範所需經費和勞模管理日常經費,由市、縣(市)、區、鄉(鎮)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勞動模範頒發直徑四厘米、以天安門圖案為標誌的勞動模範獎章及相應的勞動模範證書。
第七條 市勞動模範評選標準:
(一)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強烈的社會主義事業心、責任感、創業精神和奉獻精神;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在本職工作中建功立業,在民眾中有較高威信的;
(二)在各行各業中創造性地勞動或工作,成績突出,為經濟建設或社會事業的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保衛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尊嚴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評選勞動模範必須做到:
(一)堅持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充分發揚民主,走民眾路線,堅持標準,好中選優;
(二)單位評議,經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主席團、代表組長聯席會議)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上一級主管機關審核,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審定;
(三)遵循“按標準,講貢獻”的原則,重視選拔有知識,有才能的第一線勞動者;
(四)合理確定各類人員和各行各業的比例。
第九條 勞動模範評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十條 各地區、部門、單位應當在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工作,定期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聽取勞動模範對本單位、本地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支持他們改革創新;
(二)為勞動模範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有計畫地提高青年勞動模範的文化、技術和管理水平,並根據需要優先安排學習和培訓;
(三)支持勞動模範協會開展活動,注意從勞動模範中選拔各類幹部,向各級組織推薦;
(四)對勞動模範定期進行考核,並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單位和上級勞動模範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文藝等單位和其他民眾團體,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的宣傳工作,激勵和鼓舞全社會公民奮發進取,為社會多作貢獻。
第十二條 各級組織要在關心提高勞動模範的政治、社會地位的同時,逐步提高勞動模範的物質待遇。現階段我市勞動模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單位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金額按評比前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0-30%計算,具體標準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規定;並予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二)在評定各類職稱時,勞動模範作為破格的重要條件。
(三)每兩年按規定項目由市統一組織或單位自行組織公費體檢一次(有醫療體檢設施的單位可在單位進行,體檢表格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存檔);憑榮譽證書到規定的醫院優先就診;因病或非因公傷治療期間,六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六個月以後,在國家規定發給本人工資比例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體檢或因病治療及到外地療養所需的各項費用由單位憑據報銷(掛號費和規定自理的藥費除外)。
(四)退休時仍保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退休費可在原比例的基礎上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五,最高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具體是:市勞動模範提高5%;省勞動模範提高10%;全國勞動模範提高15%。
(五)住房、液化氣的分配,省、市勞動模範參照所在單位中層幹部標準分配;全國勞動模範參照所在單位黨政副職標準分配。
(六)在屆期內可參加由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勞模先進休養活動一次,時間十五天左右,經費由單位憑據報銷。
(七)退休後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原所在單位給予定期定額補助;
(八)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農村契約制在職職工,其本人戶口可遷入工作所在地的城鎮。
年滿40周歲、工齡滿20年的城鎮戶口勞動模範,配偶為農村戶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優先遷入城鎮。
勞動模範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農轉非條件的,均由勞動模範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同意後,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向有關部門辦理。
(九)勞動模範夫妻兩地分居,配偶是城鎮戶口的,可優先照顧調同一地工作。
(十)在屆期內,城區勞模由市、縣(市)總工會贈訂《工人日報》一份,農村由各鄉(鎮)贈訂一份地方報刊。
第十三條 勞動模範待遇調整變更,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應當堅決制止壓制、譏諷等打擊勞動模範的不良現象,並根據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勞動模範的榮譽稱號應予撤銷:
(一)以弄虛作假的手段獲得勞動模範稱號的;
(二)被刑事處分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政府依法行政,結合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經無錫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6件現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予以修改,對6件現行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一、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一)《無錫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1. 將第七條“評選條件”修改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立足崗位,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於奉獻,在實現‘兩個率先’的實踐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民眾中享有良好聲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條第二項:“(二)每年春節對勞動模範發放慰問金,市勞動模範慰問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
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勞動模範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企業離退休勞動模範按有關規定享受榮譽津貼;農民勞動模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參照企業離退休勞動模範標準享受榮譽津貼,榮譽津貼所需資金由勞動模範所在市(縣)、區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勞動模範,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重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