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溫委辦發( 2011 )86 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6月22日
辦法
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溫州市勞動模範和模範集體的推薦評選、管理工作在溫州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模評審會)具體負責。
第四條 溫州市勞動模範和模範集體評選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命名的市勞動模範名額為100名,市模範集體30個。若增加或減少名額,須由市勞模評審會提出意見,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如遇特殊情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評選。在市勞動模範評選間隔期間,對促進溫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或特殊時期、特殊事件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模範人物,由市勞模評審會推薦,市政府可以授予勞動模範稱號。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強對勞動模範評選、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重視並認真做好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管理、宣傳工作。勞動模範應發揚自強不息、創先爭優、艱苦奮鬥、開拓進取和無私奉獻精神,在各項工作中發揮先鋒模範和引領作用。
第六條 溫州市勞動模範和模範集體由溫州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分別授予“溫州市勞動模範”和“溫州市模範集體”榮譽稱號。
第七條 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浙江省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浙江省五一勞動獎章、獎狀,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有關部委聯合評選的部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推薦評選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國家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及浙江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未經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規定程式評出的各類先進,原則上不納入我市勞動模範管理序列。
第九條 勞動模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市勞模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市政府秘書長、市委分管副秘書長、市總工會主席任副主任。成員由市委辦、市府辦、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國資委、市人口計生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監局、市農辦、市總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組成方案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十一條 市勞模評審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評選溫州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工作方案;
(二)審定溫州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初定名單;
(三)推薦在特殊時期、特殊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或單位,建議市委、市政府授予“溫州市勞動模範”或“溫州市模範集體”的榮譽稱號;
(四)審定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提出的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全國、省級五一勞動獎章、獎狀推薦、評選的工作方案和候選人名單;
(五)審定其他部門提出的推薦、評選省、部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工作方案和候選人名單;
(六)審核並建議撤銷溫州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榮譽稱號的人員、單位名單;
(七)審核並上報撤銷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模範集體榮譽稱號的人員、單位名單;
(八)研究提出全市勞動模範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協調有關工作;
(九)做好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勞模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設在溫州市總工會。市總工會分管勞動模範工作的副主席任主任,其成員由市總工會有關處室的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市勞模評選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定評選溫州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推薦、評選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初審各地推薦上報的各級勞動模範(包括全國先進工作者)、模範集體、五一勞動獎章、獎狀候選人,負責送交有關部門審查,並向市勞模評審會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名單;
(四)協助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指導市勞動模範協會工作;
(六)聽取和反映勞動模範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提出調整勞動模範政策的建議方案;
(七)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勞動模範政策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八)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模範擔任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九)認定、審核和申報勞動模範按政策享受的有關待遇;
(十)做好市勞模評審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評選範圍和條件
第十四條 溫州市勞動模範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為溫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諧社會發展、創新型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各個時期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倡導的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被廣大社會公眾所認可。
第十五條 溫州市勞動模範從下列人員中評選:
(一)企業職工:包括企業一線職工、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負責人,以及企業其他職工;
(二)進城務工人員;
(三)事業單位幹部職工;
(四)國家黨政機關、法務部門、人民團體工作人員;
(五)農民;
(六)其他。
第十六條 溫州市模範集體的評選範圍:在我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科(隊、所)、車間、班組。民營企業原則上要從市級以上活力和諧企業或勞動關係和諧企業中推薦。
第十七條 違反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保護耕地、治安條例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或違法使用童工的,實行“一票否決”。推薦人選是黨政機關(含民眾團體)、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市管領導幹部的,須經紀檢、監察部門簽署意見,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推薦的企事業單位和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區)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部門簽署意見。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生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兩年以內),嚴重職業危害,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未簽訂集體契約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不得參加評選。
第十九條 推薦縣(處)級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下同)要從嚴掌握。廳(局)級領導乾不參加評選。
第二十條 勞動模範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具有時代特色,每次評選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
第四章 評選要求和程式
第二十一條 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要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要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併兼顧各行各業。堅持標準,嚴格程式,民主推薦,接受監督,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次命名表彰的溫州市勞動模範,一線職工的比例一般不少於總名額的40%;企業負責人比例不超過22%;農業戰線的比例不少於15%;教育、科技、進城務工人員、女職工和其他方面的人員應占一定的比例。模範集體中的企事業單位的比例控制50%以下。
第二十三條 推薦評選勞動模範、模範集體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各地和有關產業(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溫州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的評選要求或上級部門對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部)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的評選要求,做好基層單位的推薦工作。被推薦人選由所在單位黨政、工會集體研究,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農村、社區需經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討論同意,在所在單位(村居)張榜公布;
(二)在基層單位推薦的基礎上,各縣(市、區)、市有關產業(部門)對被推薦的對象進行審定後向市勞模評審會推薦;
(三)市勞模評審會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產業(部門)的推薦對象審查後(同時提交有關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和名單(初薦對象名單可按地域或姓氏筆劃排列),報送市勞模評審會。
(四)市勞模評審會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後,推薦人選名單在《溫州日報》上公示,如無異議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同時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推薦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部)級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全國、省級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的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經市勞模評審會審核同意,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推薦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原則上要有一定的榮譽基礎,基礎榮譽以下一級勞動模範榮譽為主。模範集體必須是當地和諧勞動關係企業的代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內設機構除外)。
第五章 獎勵和待遇
第二十五條 對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市勞動模範、模範集體在命名時,由市政府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勵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工會要研究完善有關勞動模範待遇政策,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不斷提高和改善勞動模範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因企業破產、歇業等非本人原因失業的勞動模範,應保障其基本生活,並採取措施優先幫助其再就業。
第二十八條 勞動模範應享受的各項物質生活待遇所需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承擔;如有特殊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上級主管部門確實無法解決的,由當地財政承擔。農業勞動模範應享受的各項物質生活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在外地評上的市(地)級及以上的勞動模範,調入我市工作以後,在提供榮譽證書和原頒獎的省、市勞動模範管理部門有關證明後,可按我市勞動模範的待遇標準享受相應的同等待遇。調出溫州到外地工作的勞動模範,從調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溫州市勞動模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勞動模範因各種原因未享受待遇的,從市總工會查實確認後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財政、總工會應設立勞動模範扶貧幫困資金,主要用於勞動模範有關待遇無法落實或因遭遇天災人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時的補助。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按照上述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獎勵規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 勞動模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工會負責。市總工會負責對全市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總工會、市屬產業(局)工會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市總工會、農辦與各縣(市、區)總工會、農辦共同做好對農業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勞動模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日常管理以所在單位工會為主。進入社會化管理和失業的勞動模範由所在街道(鄉鎮)工會負責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勞動模範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勞動模範的工作、生活情況,建立健全勞動模範動態管理檔案和電子檔案,協助、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好勞動模範的各項政策。
第三十六條 建立勞動模範管理動態情況報告制度。當勞動模範出現工作變動、職務升降、違紀處分、突發困難、遭遇災禍、住院治療、去世等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及時逐級上報,直至市總工會。
第三十七條 勞動模範退休後關係轉入街道(鄉鎮)、社區或各類管理中心的,轉出單位工會應做好與轉入單位銜接工作,做到關係不斷,工作不斷,並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街道(鄉鎮)工會要切實履行對進入社會化管理退休勞動模範的管理服務職能,積極引導勞動模範在社區建設中繼續發揮先進模範作用。
第三十八條 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去世後,基層單位及其工會或街道(鄉鎮)工會應派員上門表示哀悼,市總工會應派員或委託當地工會做好慰問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政、工會組織及有關部門要關心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與勞動模範聯繫和走訪制度,及時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各級黨政、工會、有關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勞模、尊重勞模、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政、工會組織要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範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立市勞動模範協會,發揮勞動模範群體的示範、帶頭和互助互濟作用,創造勞動模範之間相互學習交流的機會,不斷提高勞動模範的整體素質,多為勞動模範辦實事。
第七章 撤銷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待遇
第四十三條 勞動模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的;
(四)道德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或自行定居國外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勞動模範有關待遇:
(一)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被撤銷的;
(二)受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勞動教養的;
(四)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相關資料,按評選審批程式逐級上報授獎機構批准。
第四十六條 對被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授獎機構同時收回榮譽證書、獎章。
終止勞動模範待遇從宣布次月起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獎勵、管理、活動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 1956年至1964年期間獲得的省級先進生產(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各產業系統(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1999年1月發布的《溫州市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暫行辦法》(市委辦發〔199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