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以旅辦發〔2013〕193號印發《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5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11月15日
- 實質:法律
- 領域:表彰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旅辦發〔2013〕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規範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科學合理地發揮表彰獎勵激勵作用,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管理辦法
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評比表彰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激勵作用,調動旅遊從業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促進旅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旅遊局共同舉辦的面向全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旅遊局共同組成全國旅遊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旅遊局人事司,負責評選表彰日常工作。
第四條 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每五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評選表彰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原則;
(三)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原則。
第六條 旅遊系統先進集體評選範圍為全國旅遊系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應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民主,決策科學,密切聯繫民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近5年內未發生過違法違紀事件,無重大投訴,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紀律嚴明,重視旅遊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管理水平在全國旅遊系統中處於領先地位,工作業績突出;
(二)注重提升旅遊服務質量,鼓勵旅遊服務創新。員工隊伍素質高,做到文明服務、個性服務、細微服務,整體服務質量在全行業具有較強示範作用;
(三)自主創新能力強,與時俱進,能及時研究旅遊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創旅遊工作新局面,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在旅遊行業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充分調動旅遊工作者的積極性,營造促進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一)鑽研能力強,業務水平高,工作質量優,勇於創新,實踐經驗豐富,具有很強的應變能力、協調能力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業績突出,在旅遊行業中享有較高威信,有廣泛的民眾基礎;
(二)在保護國家、集體、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集體、遊客利益以及捍衛國家法律、法規,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業不正之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三)在旅遊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積極開展技術攻關,能及時解決本崗位高難度的技術問題,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長期堅守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的地方,盡職盡責,成績突出,為旅遊業發展作出貢獻,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
(五)事跡突出,具有先進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八條 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名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省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名額根據本省基本單位和從業人員數量確定。
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幹部不納入評選範圍。已經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個人一般不再參加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幹部和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但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並在教學、科研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和學術帶頭人,可以按科研人員對待。
第九條 評選表彰工作程式:
(一)基層單位按照評選條件經民主程式提出推薦集體或個人,並在本單位公示。
被推薦人選為機關事業單位幹部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人事(組織)部門同意,並徵求紀檢、監察、計畫生育等部門的意見。被推薦對象為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應徵求工商、稅務(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畫生育、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各省(區、市)旅遊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本地區推薦人選,並在本地區範圍內公示。
(三)全國旅遊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推薦人選,並在全國範圍內公示。
(四)全國旅遊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旅遊局聯合表彰。
第十條 獎勵待遇
(一)對被授予旅遊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單位,頒發獎牌和證書。
(二)對被授予旅遊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
(三)旅遊系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榮譽稱號:
(一)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評選程式或審批許可權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個人因違法違紀被吊銷職業證書,或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榮譽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撤銷榮譽稱號,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回獎章、獎牌和證書,停止其享受的各種待遇。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選表彰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評選表彰活動主動接受民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