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保險責任,賠償限額,賠償處理,
保險責任
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時,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外,對於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已由被保險人墊付的醫藥費用、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時,保險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本保險契約的有關規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按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賠償限額檔次協商確定。即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無過失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可選擇5萬或10萬。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無過失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可選擇5萬、10萬、或20萬。
賠償處理
(1)賠償項目: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地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賠償限額內賠償。
(2)賠償額度: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