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具體職責是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含飛行機器人)設計、製造、交付、運行、維護、管理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與國際標準化組織航空太空飛行器技術委員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ISO/TC20/SC16)對口。
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具體職責是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含飛行機器人)設計、製造、交付、運行、維護、管理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與國際標準化組織航空太空飛行器技術委員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ISO/TC20/SC16)對口。
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具體職責是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不含飛行機器人)設計、製造、交付、運行、維護、管理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與國際標準化組織航空太空飛行器技術委員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技術委員會(ISO/...
(20173413-T-51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TC435(全國航空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上報,TC435SC1(全國航空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會)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定唯一產品識別碼。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者應當在無人駕駛航空器機體標註產品類型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
全國航空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全國航空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編號TC435,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籌建及進行業務指導。下設分委會 相關國標計畫
第一條 為了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保障飛行管理工作順利高效開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轄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單位、個人和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
無人駕駛飛機簡稱“無人機”(“UAV”),是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的程式控制裝置操縱的不載人飛行器。無人機實際上是無人駕駛飛行器的統稱,從技術角度定義可以分為:無人固定翼飛機、無人垂直起降飛機、無人飛艇、無人直升機、無...
使用直連通信頻率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見附屬檔案。第五條 通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台,應當依法使用允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的地面公眾...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並自備飛行控制系統的無人機、飛艇、航空模型等,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
2022年4月7日,民航局就《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分散式操作運行等級劃分(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這份檔案根據自動化程度,將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為AL-0~AL-5共6個級別,並對應不同的技術要求。同時,...
2024年6月1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實施。2023年12月1日,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訊息,為有效支撐《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實施,經研究,決定將GB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
民用無人機發生轉讓的,現民用無人機持有人應當同時登入民用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變更登記。第九條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應當熟練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無人機性能;不能熟練掌握的,應當參加相應的技術培訓。未成年人駕駛民用無人機的,應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