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以下簡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烏魯木齊市委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發揮退役軍人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中的作用。
(二)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並組織落實。
(五)組織落實移交我縣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組織指導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落實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九)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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