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5年12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月12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維護林業和園林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種子和園林植物正常生長並造成經濟損失的病、蟲、雜草等有害生物。
第四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農牧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條 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防災減災計畫,並制定相應措施和制度。
第六條 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窒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防治”的原則。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發生的特性和傳播規律組織實施統防統治。
第七條 經營、管理林業和園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做好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預防工作:
(一)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花卉進行育苗、造林;
(二)堅持適地適樹,合理配置,選用抗病蟲優良植物品種,提高其抗病蟲害的能力;
(三)加強撫育管理,提高樹木長勢,清理樹田雜草,及時清除已經嚴重感染有害生物的林業和園林植物;
(四)發現林業和園林危險性有害生物,及時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並接受技術指導。
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和監測,定期發布短、中期預報,並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依法對林業和園林植物及產品進行檢疫,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
第十一條 除治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經批准登記的農藥品種,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二)公園、遊園、水源地、居民小區周圍綠化帶、綠地應使用生物製劑農藥;
(三)保護利用益鳥、益獸、益蟲及昆蟲病原微生物等有益生物進行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二條 發生爆發性或危險性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時,市人民政府可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需採用大規模飛機噴藥防治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事先通知防治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人、畜安全。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疫情監測情況,向林業和園林經營單位和個人下達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書,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通知要求進行防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嚴格執行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預防和除治措施得力,產生顯著的生態和景觀效益的;
(二)預報有害生物及時準確,並提出防治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的合理化建議,被有關部門採納,效益顯著的;
(三)在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生產實踐中套用推廣先進防治技術獲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顯著成績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檢疫,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園林植物進行造林、綠化、繁育、行銷,造成有害生物傳播蔓延的;
(二)發生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後,不按規定的期限和技術進行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有害生物蔓延的;
(三)隱瞞或者虛報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發生情況,致使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蔓延成災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責令限期除治者逾期不除治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為除治,費用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
代為除治林業和園林有害生物工作,不因被責令除治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林業和園林植物及產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烏魯木齊市城市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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