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

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於1984年4月15日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
  • 成立時間:1984年4月15日 
概要,協會章程,

概要

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於1984年3月20日根據市委市黨辦〔1984〕10號檔案同意成立,於當年4月14日至15日召開第一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協會委員、常務委員、正副主任(後改稱會長),協會於1984年4月15日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動及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對伊斯蘭教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遵紀守法、時事政策教育;培養新一代愛國愛教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和高層次愛國愛教的年輕伊斯蘭教人士;完善和規範本會及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制度;組織開展伊斯蘭教文化學術研究活動,在上級伊斯蘭教務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做好“解經”工作,在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統一規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考核、任用、聘用,發證工作;研究、加強與各區縣伊協的聯繫,指導各區縣伊協業務工作。

協會章程

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協會(簡稱烏市伊協)。
第二條 本會是烏魯木齊市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民眾的愛國宗教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黨和政府宣傳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發揚伊斯蘭教的基本精神和優良傳統;獨立自主自辦教務;代表全市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權益,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引導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擁護中國共頁她祖產黨的領導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積極引導並推動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民眾積極參拘道項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並維護祖國統一。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政府的管理。
第二章 任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伊斯蘭教務活動。堅決抵制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民族分裂主義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
(二)組織伊斯蘭教界人士進行學習,不斷提高他們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覺悟和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維護全市各臘道斷民族的大團結,加強各宗教之間、教派之間、宗教人士之間、宗教人士同信教民眾之間、信教民眾同不信教民眾之間、各民族信教民眾之間的團結,鼓勵宗教人士、寺院管理組織成員爭當“雙五好”模範,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的順祖體炒利進行;
(四)協助政府宗教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寺院管理組織和寺院財務、財產管理制度,作好寺院事務管理工作;
(五)依法對宗教人士進行考核,換髮宗教人士合格證,為寺院推薦、聘任教職人員並辦理聘任證書;
(六)向政府反映宗教人士和穆斯林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腿頁達犁議;
(七)指導本市伊斯蘭教宗教場所教務工作、交流經驗,促進各宗教場所興辦助殘助教、救災驗請慰問、扶貧幫困的服務社會的公益和自養事業;
(八)收集、整理伊斯蘭教文史資料,組織開展伊斯蘭教文化學術研究活動;
(九)管好政府批准的伊瑪目(阿訇)帶培塔里甫(滿拉)的管理指導工作;
(十)協助民宗部門做好一年一度的朝覲工作;
(十一)根據國家對外政策和政府的安排,做好接待外國友好宗教團體和友好宗教人士工作;
(十二)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其職權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求悼廈糊權力機構是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全市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七條 全市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全市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主持或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本會駐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開展協會工作: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各清真寺的工作;
(三)協調本會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
(四)檢查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申請政府財政撥款;
(二)穆斯林自願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疇內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市伊斯蘭教協會代表大會通過施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十一)根據國家對外政策和政府的安排,做好接待外國友好宗教團體和友好宗教人士工作;
(十二)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其職權
第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烏魯木齊市伊斯蘭教代表會議。全市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本會章程修正案;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有關重要決議;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七條 全市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全市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九條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會對全市代表會議負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研究討論本會的工作任務,處理提案,推進會務,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的決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籌備召開全市代表會議和委員會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委員會會議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全市代表會議閉會期間,主持或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本會駐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由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開展協會工作: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各清真寺的工作;
(三)協調本會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
(四)檢查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申請政府財政撥款;
(二)穆斯林自願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疇內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市伊斯蘭教協會代表大會通過施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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