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自然資源局

烏蘭浩特市自然資源局

烏蘭浩特市自然資源局,烏蘭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浩特市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烏蘭浩特市政府綜合辦公樓4045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擬訂全市自然資源保護、合理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行政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辦法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按照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自然資源。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體系,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中建築方案的審定工作和全市村鎮規劃建築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批、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市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貫徹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全市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及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和審批。負責全市礦業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和轄區內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落實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落實國家、自治區、興安盟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委託對鄉鎮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指導督察。
(十五)統一管理和協調市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烏蘭浩特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興安盟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強化服務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和外事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和查詢。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承擔科技成果套用和管理。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和脫貧攻堅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二)法規與執法監察股。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規章、辦法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及信息收集、上報工作。承擔行政複議答覆、行政訴訟等涉法涉訴工作。組織依法查處全市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執行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制度。配合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轄區內的衛片執法檢查、數據統計、違法問題整改等工作。承辦上級及有關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並按時報告。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股。按照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落實國家、自治區、興安盟制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權屬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業務、樓房初始登記的現場勘查、測量。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股。擬定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並實施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
(七)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股。負責審核建設項目詳細規劃,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建設工程批後管理及規劃審批檔案的整理和移交,負責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市政工程規劃管理股。負責道路與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綠地與廣場的用地及建設工程規劃審查,並核發“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負責建設工程批後管理及規劃審批檔案的整理和移交。負責普查相關管線、路由等信息,並建立和維護更新資料庫。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興安盟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審批、報批工作。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實施並監督。
(十)耕地保護監督股。負責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礦業權管理股。貫徹執行全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礦業權出讓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市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工作。負責礦山企業的儲量動態管理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十二)測繪股。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活動登記備案、質量、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負責地圖市場監督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與管理,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三)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收益分配等有關財務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專項資金、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內部控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股。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市自然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考察、考核、教育培訓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勞資管理工作。
(十五)機關黨建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負責工青婦、民族統戰、精神文明建設等項工作。負責退休人員黨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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