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談判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前七輪談判,大大降低了各締約方的關稅,促進了國際的發展。但從70年代開始,特別是進入80年代以後,以政府補貼、雙邊數量限制、市場瓜分和各種非關稅為特徵的保護主義重新抬頭。為了遏制保護主義,避免全面的戰爭發生,美、歐、日等締約國共同倡導發起了此次多邊談判,決心制止和扭轉保護主義,消除扭曲現象,建立一個更加開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體制。1986年9月,
關貿總協定部長在
烏拉圭的
埃斯特角城舉行,同意發起
烏拉圭回合談判。
目標
在1986年啟動
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中,明確了此輪談判的主要目標:
一是為了所有締約方的利益特別是欠發達締約方的利益,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它
非關稅措施與,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進一步擴大世界市場;
二是加強關稅與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關稅與總協定原則和規則基礎上的多邊體制,將更大範圍的世界置於的、有效的多邊規則之下。
三是增加關稅與總協定體制對不斷演變的
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特別是促進必要的結構調整,加強關稅與總協定同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繫;
四是促進國內和國際合作以加強與其他影響增長和發展的經濟之間的內部聯繫。
最後談判
烏拉圭回合是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的第八輪多邊談判,也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後一輪談判。從1986年9月談判的啟動到1994年4月最終協定的簽署歷時8年。參加
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國家和地區從最初的103個,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個和1994年4月談判結束時的128個。此次多邊談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強化了多邊體制,特別是將農產品和紡織品納入到自由化的軌道,並加強了
爭端解決機制。二是進一步改善了貨物和服務業
市場準入的條件,關稅水平進一步下降,通過這輪談判已開發國家和
開發中國家平均降稅1/3,已開發國家製成品平均
關稅稅率降為3.5%左右。同時通過談判達成了
服務貿易總協定,與有關的措施和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三是建立了
世界貿易組織。
談判議題
成果
貨物方面
烏拉圭回合有關貨物的談判可以分為兩個內容,一是關於
關稅減讓的談判;二是關於規則的談判。
1)在關稅減讓方面,發達成員對品的關稅減讓幅度達40%,即加權平均稅率從6.3%減為3.8%;發達成員承諾關稅減讓的
稅目占其全部稅目的93%,占全部額的84%,其中承諾減讓到零的關稅稅目的比例由烏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長到32%,涉及的額從20%增長為44%;15%以上的高峰稅率比例由23%下降為12%,涉及額為5%,主要為紡織品和鞋;從
關稅約束水平方面分析,發達成員承諾關稅約束的稅目由78%上升為99%,涉及的額由94%增長為99%。
發展中成員的
關稅減讓水平低於發達成員,加權平均稅率由15.3%減為12.3%。從
約束關稅範圍上分析,發展中成員
稅目約束比例由21%上升為71%,涉及的額由13%增長為61%。大部分發展中成員在烏拉圭回合後全面約束了關稅,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韓國、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約束關稅的比例在90%左右。
品關稅的實施期為從1995年1月1日起5年內完成。
無論發達成員還是發展中成員,均全面約束了農產品關稅,並承諾進一步減讓,農產品減讓從1995年1月1日開始,發達成員的實施期為6年,發展中成員的實施期為10年,但部分發展中成員也承諾6年的實施期。
對於發達成員,從減讓幅度上看,發達成員總體關稅的削減幅度在37%左右,發展中成員平均減讓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規則方面,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協定主要分為四組。第一組括《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94),它是對原來的《關稅與總協定》(簡稱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諒解和減讓表的《1994年關稅與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第二組括兩項主要協定,主要目的是將農產品和紡織品與服裝納入到正常的規則管轄之下。第三組括《技術性》、《
海關估價》、《裝運前檢疫》、《
原產地規則》、《
進口許可程式》、《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和《與有關的措施》等7項協定,第四組括《
保障措施》、《
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三項補救措施協定。
服務方面
過去關稅與總協定只涉及貨物領域,服務不屬於關稅與總協定多邊體制的管轄範圍,因此,許多國家在服務領域採取了不少保護措施,明顯制約了國際服務的發展。為了推動服務的自由化,在
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已開發國家提出將服務業
市場準入問題作為談判的重點,經過8年的討價還價,最後簽署了《服務總協定》(英文縮寫
GATS),並於世界組織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將服務業分為12個部門160個分部門。在12個部門中,有涉及律師、會計、審計、計算機硬體安裝和軟體服務的專業服務部門;與郵政、電信、電傳和郵件有關的服務;建築與工程服務;括批發在內的商業分銷服務;不同層次的教育服務;保護環境的服務;括保險與銀行業務的金融服務;以及醫療、旅遊、娛樂、文化和
體育服務、服務及其他服務等。《GATS》將服務分為四種形式:一是服務的
跨境交付和服務產品的跨境流動,如律師諮詢、電信服務等;二是
境外消費,這主要涉及旅遊、教育和醫療;三是以
商業存在(跨境設立商業或專業機構)形式提供服務,例如建商店、飯店、律師事務所、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服務;四是
自然人臨時流動提供的服務,括演出、講學和行醫等。
《
GATS》的一般義務括
最惠國待遇、
透明度原則、逐步自由化承諾以及
開發中國家的更多參與。與貨物不同的是,服務的最惠國待遇不但給予服務本身,而且要給予服務的提供者。至於
市場準入和
國民待遇原則在《GATS》中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具體部門的開放相聯繫,經過談判才承擔的義務。這種將一般性義務與具體承諾的義務區分開來的做法,是《GATS》一個十分重要特點。《GATS》還認識到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服務業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在開發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中體現了對
開發中國家的特殊考慮:第一,已開發國家對於開發中國家服務的發展要給予自由準入的優先權;第二,允許開發中國家對服務業的適當保護,使其服務業的開放享有一定的靈活性;第三,開發中國家開放服務時可以設定條件。烏拉圭回合在服務領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關稅與總協定生效以來,多邊體制在單一部門取得的最重要進展。
智慧財產權方面
智慧財產權是個人或單位基於智力創造性活動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與貨物中的有形物質相比,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資產,它括
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地域性,即一個國家的法律給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權在本國範圍內有效,在別的國家不產生效力。為了便於一個國家的
自然人或法人的智慧財產權在國外也能夠取得法律保護,世界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或
多邊條約,逐步建立起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範圍的擴大和技術開發的突飛猛進,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已不適應新的需要,同時還由於智慧財產權與國際的發展關係日益密切,關稅與總協定便將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納入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之中。
烏拉圭回合智慧財產權談判組於1991年12月提出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英文縮寫
TRIPs)。該協定經過討論修改後,在烏拉圭回合結束之際被各國接受而成為正式協定。該協定明確了智慧財產權國際法律保護的目標和動機;擴大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加強了相關的保護措施;強化了對仿冒和盜版的防止和處罰;協定強調對反競爭行為和歪曲的控制;協定規定了對
開發中國家提供特殊待遇的過渡期安排;最後協定還規定了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機構的職責,以及相互之間合作的安排。
智慧財產權協定是烏拉圭回合一攬子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世界組織成員都受其規則的約束。
多邊貿易體制
突破原有的議題,根據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達成《建立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通過建立貿易組織,取代“1947年關貿總協定”,完善和加強了
多邊貿易體制,為執行“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這是“烏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