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附加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在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載明的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因該場所內發生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
第三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因同一起火災、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財產損失,導致多人同時或先後向被保險人索賠的,視為一次保險事故。
賠償處理
第四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五條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四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數額另行計算,但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10%。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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