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南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內設辦公室、人事監察科、財務審計監督辦公室、執法監察大隊、耕地保護科、規劃管理辦公室、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科、地理信息局、地籍管理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海域使用管理站、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農村宅基地管理站14個部門;下設13個國土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灤南縣國土資源局
- 屬性:主管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和測繪
- 機構規格:正科級
- 內設部門:14個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簡介
灤南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內設辦公室、人事監察科、財務審計監督辦公室、執法監察大隊、耕地保護科、規劃管理辦公室、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科、地理信息局、地籍管理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海域使用管理站、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農村宅基地管理站14個部門;下設13個國土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測繪管理等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活動。
(二)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開發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預測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基礎測繪規劃。
(三)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規劃執法檢查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實施巡航監視;依法管理測繪市場。
(四)擬定並實施全縣嚴格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保持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
(五)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需國家、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實施土地收購儲備;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進行備案等工作。
(八)負責地熱勘查評價鑑定;負責全縣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負責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壞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申報、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工作。
(九)負責全縣海域(包括海岸線)使用監督管理;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批並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設定;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調處海域權屬糾紛;實施科技興海戰略。
(十)負責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和全縣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等;擬定礦產資源管理意見,依法實施礦產資源管理。
(十一)負責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提供測繪服務,為全縣經濟建設提供測繪資料;組織維護和管理全縣測量標誌。
(十二)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管理;代省廳、市局和財政稅務部門征繳有關稅費;安排省、市財政撥給的荒廢土地開發、整理費和其它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三)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國土資源科技、教育和宣傳工作及國土資源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作、合資及外資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國土資源科技攻關和重大項目的開發;對重大科技項目和涉外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灤南縣國土資源局內設17個部門,下設13個國土所:
1、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各科室、站所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督察、綜合、檔案、信訪、機要、保密、保衛、計畫生育、機關後勤服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2、人事監察科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老幹部服務、年度考評、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機關各科、室、站、所的紀檢監察工作。
3、財務審計監督辦公室
主要職責: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市國土資源局撥付資金和縣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收入與使用,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收費和收費審計監督工作;制定全縣國土資源各項收費計畫,依法確定行政收費項目和年度指標;督促指導科室所站的收費工作;依法查處收費工作中的違法違紀案件,管理並監督各項收費票據的使用。
4、執法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對執行國家土地、礦產、海洋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用地、用海、探礦、採礦及測繪等違法行為;組織有關法律法規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
5、耕地保護科
主要職責: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審核農地轉用、徵用方案;承辦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管理;擬定全縣耕地特殊保護政策、農地保護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實施農地管制,負責耕地補充;負責全縣沿海、淺海灘涂使用的監督管理,承辦占用灘涂的各項建設徵用、劃撥、出讓的審查、報批工作。
6、規劃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起草審核全縣及各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計畫,參與擬定海洋、地礦資源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規劃、海岸帶和重點海區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並對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國土資源科技教育和宣傳工作及國土資源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作、合資及外資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察開發項目;組織國土資源科技攻關和重大項目的開發;對重大科技項目和涉外項目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統計工作;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
7、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審核土地資產處置等方案;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對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進行備案;負責研究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及出讓的有關政策;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收回工作;對全縣國有存量土地實施收購、儲備及出讓的前期開發準備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出讓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8、行政審批服務科
主要職責:負責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工作。
9、地理信息局
主要職責:擬定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計畫及行政管理政策,指導產業發展;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地方測繪基準;管理和維護地理基礎設施和測量標誌;承擔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資質、標準、成果質量、項目備案以及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密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查處地理信息違法案件;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數字城市基礎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科技推廣工作;承辦本級政府及上級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0、地籍管理科
主要職責:擬定地籍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劃和辦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登記和發證工作;負責灘涂調查、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權屬管理等工作。
11、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主要職責:擬定全縣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理、復墾的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實施工作;組織項目招投標,負責工程監督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
12、海域使用管理站
主要職責:負責全縣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承辦核發海域使用證工作;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洋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情況的調查與評價;組織對全縣海島及鄰近海域的綜合調查;編制海洋功能區劃;監督管理開發海砂礦產資源;審批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的設定;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的審批;對海洋工程改變海岸形狀或海域屬性的海域使用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海域勘界和調處海域使用爭端;承擔海洋統計工作。
13、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礦產資源規劃實施,依法監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調處採礦及地質勘查項目的爭議、糾紛,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取締非法採礦活動;負責地質勘查項目審批發證及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審核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情況年度審核統計和“三率”(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的統計;負責縣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負責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有關專項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負責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工作,組織申報和檢查驗收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及時組織督導地質災害治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評估結果備案工作。
14、農村宅基地管理站
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擬定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治理“空心村”的有關規定,制定農村宅基地審批年度計畫,辦理農村宅基地審批手續,負責農村宅基地來信來訪工作。
15、國土資源所(13個)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土地、礦產、海洋、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查處本轄區土地、礦產、海洋、測繪違法案件,調處糾紛;推進土地、礦產、海洋使用制度改革;審查國家、集體、個人建設用地、用海、用礦申請;做好本地區土地利用規劃和開發復墾工作;負責本鎮土地方面的財務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