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9號

《瀘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17日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肖天任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辦法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第39號
  • 發布時間: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轄區的,按照本辦法享受救助。各區縣原定救助保障規定低於本辦法標準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殘疾人救助保障辦法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工作。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行業在其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做好殘疾人救助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殘疾人事業發展項目。安排經費的比例隨財政增長而增長。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於5%的比例,專項用於對殘疾人的康復和扶貧解困。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在發行中國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5%的比例,專項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殘疾人奔小康納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整體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實施。要把殘疾人扶貧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扶持。市縣兩級政府應建立殘疾人扶貧基金,主要用於非重點貧困地區殘疾人的救助。區縣人民政府應將在每年扶貧資金中的移民扶貧項目,優先安排於貧困地區“殘疾人住房改造工程”。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貧困殘疾人的救助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凡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家庭,應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照分類救助的原則,適當提高重度殘疾、一戶多殘和孤殘兒童等特困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城鎮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待遇。鼓勵支持個體就業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啟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通過加強執法監察,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督促各類企業改善殘疾人勞動條件,監督各類用人單位為殘疾人建立社會保險。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應繳納的農業稅及其附加,實行常年免徵。對已喪失生產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並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積極開發公益事業就業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支持用人單位進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設備設施改造。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省級以上文藝、體育比賽和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殘疾人,優先解決勞動就業或生活保障問題。
第十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將貧困殘疾人納入服務範圍。拓展殘疾人服務項目,完善殘疾人服務功能,強化殘疾人服務手段。認真做好殘疾人失業登記工作,並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開展定向免費培訓,幫助失業、求職登記的殘疾人及時得到職業技能培訓,增強貧困殘疾人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能力,增加就業機會。
第十一條殘疾職工及其配偶在同一用人單位就業的,不得安排同時下崗。確需安排殘疾職工下崗的,要確保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殘疾職工所在單位解除殘疾職工勞動關係,應徵求本單位工會和當地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逾期不繳納的部分按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凡財政撥款的單位,由市、區縣財政局依據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的數額,從劃撥給該單位的經費中統一扣繳。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央、省、外地駐瀘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區縣的稅務部門代為收繳。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實施管理和監督,依法催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加大殘疾人福利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社會各方依法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盲人保健按摩等機構,落實國家關於福利企業的稅費減免規定,穩定、擴大殘疾人集中就業。對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人數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業用地,減半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對殘疾人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除生產經營外的其它所得,需要減免稅的,報區縣稅務機關批准。殘疾人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納稅有困難的,經區縣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免徵房產稅。
第十五條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由工商部門審核批准,免收登記費(工本費除外)。經營困難的,減免市場管理費、年檢費和變更費。農村殘疾人在城鎮從事個體工商業,有關部門應在辦理營業執照、安排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並減免攤位費、占道費。對符合有關規定和行醫條件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康復醫療點(站),優先核發證照。對執業期間經濟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免收管理費。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專項預算教育經費中單列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殘疾人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經費由同級教育部門專款專用,在使用中應當聽取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對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盲童、聾啞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和隨班就讀的住校殘疾特困學生,由區縣人民政府補助每生每月不低於80元的生活費,市內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錄取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並在錄取條件上給予適當照顧。鼓勵和支持貧困殘疾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並減免其考試報名費。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招收入學。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就近入學。對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貧困殘疾學生入學,實行“兩免一補”;貧困殘疾人的子女入學,憑鄉、鎮、街道辦事處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減免書本費、雜費。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考入全國各大、中專院校的貧困殘疾學生進行一次性補貼,大專以上的補貼1000-2000元,中專的補貼500-1000元。並對考入全國各大、中專院校的貧困殘疾人子女、中國小貧困殘疾學生以及在讀中國小貧困殘疾人子女進行適當補貼。經費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幫助城鎮貧困殘疾職工和農村貧困殘疾人加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其中的貧困殘疾人實施醫療救助。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也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實行醫療救助,特別要對基本生活十分困難的重度殘疾人給予特殊照顧,適當提高救助標準。貧困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特困證明就醫,鄉、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級以上醫院減免普通掛號費,減收50%的床位費、酌情減免檢查費和手術費。各級醫院應掛牌標示對殘疾人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各級衛生服務機構應根據殘疾人不同的康復需求,提供康復醫療、康復訓練指導、心理疏導、康復醫療知識普及宣傳、殘疾人親友培訓、簡易訓練器具製作、用品用具服務、轉介服務等多種康復服務,確保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貧困殘疾人在申辦殘疾人證時,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委託的醫院檢查鑑定,符合殘疾人標準的,醫院免收殘疾鑑定費。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社區殘疾人工作納入社區建設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獎懲。
第十九條貧困殘疾人住宅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專用線、水錶、電錶、燃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憑殘疾人證,應當優先安裝並減半收取安裝費。貧困殘疾人家庭經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減免收取有線電視收視費。郵政部門免費郵寄盲人讀物。第二十條市內各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殘疾人事業,開設殘疾人專題節目或欄目,電視台在相關欄目中應逐步加播手語。各新聞媒體在發布涉及殘疾人職業培訓招生、招工、康復醫療以及各種活動情況時,應免收廣告費用。
第二十一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市內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宮、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例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收費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二條盲人和雙下肢殘疾的殘疾人憑殘疾人證或專門發放的免費乘車證,免費乘坐市內公車和渡船。
第二十三條貧困殘疾人建房,免收建房中所涉及到的各種稅費。農村殘疾人在申請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在服從村鎮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批准宅基地。
第二十四條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享有的各項補償補助費,對貧困殘疾人在規定標準上提高20%。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殘疾人過渡用房,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拆遷單位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居住區時,應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和J114-2001)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驗收。有條件的鄉、鎮在新建、改建、擴建上述工程項目時,應當逐步實施無障礙設計規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保護和維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保證其正常使用,並設定無障礙標誌。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修建殘疾人綜合服務基礎設施;計畫等相關部門應當優先將其列入規劃,在適宜地段按行政劃撥方式安排建設用地,並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惡性案件的查處力度,做好對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嚴厲打擊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對符合援助條件的殘疾人給予法律援助。對持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的涉及殘疾人權益的事件,優先接待、優先辦理。各公證機構對持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的貧困殘疾人涉及財產事項需要公證的,減半收取公證費。
第二十八條對在殘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定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不符合殘疾人救助條件而騙取殘疾人救助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救助;對已經享有不應享有的救助,應予以退賠;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殘疾人救助而未給予救助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新聞媒體對該單位或其責任人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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