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經2014年12月5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2月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瀋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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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2014年12月9日

管理辦法

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查處、沒收、追繳的物品。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法機關對罰沒財物的收繳、處置和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財政部門是同級罰沒財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罰沒財物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罰沒財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滯留、挪用、借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置。
第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罰款以及物品的變價款,應當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實行罰沒物品收繳與保管相分離,妥善保管罰沒物品,建立罰沒物品登記、驗收、保管、交接、註銷等管理制度,防止罰沒物品的毀損、短缺和變質。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自結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罰沒物品上繳申請或者處置意見,填寫罰沒物品上繳申請,同時出具下列資料:
(一)作出沒收物品處理決定的法律文書;
(二)對沒收物品作出的質量檢驗報告或者鑑定材料;
(三)其他相關資料。
執法機關無法提供相關檔案的,應當出具無法取得這些檔案的說明材料。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執法機關、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申請上繳的罰沒物品進行審驗、分類和鑑定,並依據結果,出具對申請上繳罰沒物品的分類處置意見。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對執法機關申請上繳的罰沒物品存在疑問的,不予接收並記錄在案,責成執法機關查實問題後重新申請上繳。
第十一條 罰沒物品應當根據不同分類,分別採取上繳國庫或者移交其他專管機構、拍賣及銷毀等方式處置。
罰沒物品處置時,由執法機關申報罰沒物品處置意見,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罰沒物品產權清晰無權屬糾紛並適合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金銀及其製品、外幣,不具有收藏價值的,由執法機關送交專管機構或者專營企業按照市場價格收購或者收兌,取得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
(二)有價證券,由執法機關送有關單位,按照市場價格轉讓或者兌付,取得的變價收入或者兌付款上繳國庫;
(三)專賣品,由執法機關委託專賣部門依法處理,取得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
(四)鮮活商品等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經相關檢驗、檢疫合格的,由執法機關直接送有關經營(使用)單位收購,變價收入上繳國庫或者無償調撥給社會福利機構;
(五)古玩、字畫等文物,由執法機關移交文物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按照規定允許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門依法委託具有文物拍賣經營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拍賣收入上繳國庫;不允許流通或者有入館收藏價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專管機構管理或者專營企業經營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執法機關移交專管機構處置:
(一)法定保護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移交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執法機關扣留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的走私車輛,移交海關處理;
(四)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但無法提供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手續的機動車輛移交有報廢資質的報廢機構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專管機關進行管理處置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執法機關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公開評估、拍賣:
(一)罰沒的無產權證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
(二)其他應當由執法機關組織直接拍賣的罰沒物品。
第十六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應當依法予以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使用的;
(三)無使用價值或者不得進入市場的物品;
(四)假冒偽劣物品、醫療器械等;
(五)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穢物品、吸毒用具、賭博用具等違禁品;
(六)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器材;
(七)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鮮活商品等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銷毀的。
對應當予以銷毀的罰沒物品,由執法機關組織銷毀,財政部門派員監銷。銷毀時應當做好現場監督和記錄,並全程錄像。執行記錄經執法機關人員蓋章簽名後,由財政部門和執法機關各留一份存檔。
第十七條 拍賣機構將罰沒物品拍賣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收入上繳執法機關提供的財政部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執法機關對拍賣機構開具繳款證明。
第十八條 對罰沒物品其他形式的變價收入,由執法機關在變價後5個工作日內上繳財政部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並對買受人開具繳款證明。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執法機關的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不得與罰沒收入掛鈎或者變相掛鈎。罰沒物品收繳、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承擔,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不得轉嫁到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建議同級政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罰沒物品管理制度及罰沒物品台賬的;
(二)因人為因素保管不善造成罰沒物品發生毀損、短缺、變質,且損失較大的;
(三)罰沒物品賬目登記混亂的。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並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將罰沒物品留用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二)未將罰沒物品及變價收入按照規定上繳財政部門,而存入本單位財務部門自行開立的賬戶、小金庫或者截留、私分、挪用、坐支的。
第二十三條 應當上繳財政的無主物品和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贓款贓物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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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財物充公”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可是,被執法機關罰沒的財物將如何保管、處理,才能真正確保其繳存國庫,而不是被個別人中飽私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2月9日,記者了解到,《瀋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下發執行,其中針對不同種類的罰沒財物,均作出明確的處理規定。
罰沒物品處置有點“任性”
“隨著瀋陽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推進,執法機關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的數量不斷增加、領域不斷擴大、品種不斷增多,罰沒物品管理與處置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從罰沒財物管理上看,由於各執法機關沒有獨立規範、功能完備的物品倉庫,有些罰沒物品露天存放,或者與易燃物品和其他雜物混放,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些機關罰沒財物存放多年無人清理,自然損壞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此外,由於現有規章制度不健全,罰沒財物處置存在隨意性,有的執法機關將罰沒財物自行變價,有的長期不上繳國庫,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罰沒物品處理有章可循
《辦法》明確,罰沒財物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滯留、挪用、借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罰沒錢款及物品變價款,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今後,執法機關要實行罰沒物品收繳和保管相分離,建立罰沒物品登記、驗收、保管、交接、註銷等管理制度,防止罰沒物品毀損、短缺和變質。
《辦法》針對不同的罰沒物品提出不同的處理辦法:產權清晰、無權屬糾紛並適合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上繳國庫;金銀及其製品、外幣,不具有收藏價值的,交專管機構或專營企業按市場價收購兌換,取得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有價證券,送有關單位按市場價轉讓或兌付,收入上繳國庫;專賣品,委託專賣部門依法處理,取得的收入上繳國庫;鮮活商品等易損毀、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送有關經營單位收購,收入上繳國庫或者無償調撥給社會福利機構;古玩、字畫等文物,移交文物部門按規定處理,允許流通的,委託有資質的機構拍賣,收入上繳國庫,不允許流通或有入館收藏價值的,由文物部門管理。
對於罰沒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移交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處理;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執法機關扣留或法院判決沒收的走私車輛,移交海關處理;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但無法提供車輛相關手續的機動車,交車輛報廢機構處理;無產權證的房屋等不動產,委託相關機構公開評估、拍賣。
此外,還有一些罰沒物品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依法予以銷毀,包括:不能作技術處理或處理後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使用的;假冒偽劣物品、醫療器械等;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穢物品、吸毒用具、賭博用具等違禁品;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器材;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鮮活商品等易損毀、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銷毀時,財政部門要派人監督、記錄,並全程錄像、存檔。
執法機關經費不得與罰沒收入掛鈎
目前,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罰沒財物何時上繳國庫,現有的管理制度均無規定,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有很大差異,有的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甚至長期未上繳國庫。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執法機關應當自結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上繳申請或者處置意見。罰沒物品的拍賣收入或其他形式的變價收入,要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財政。
《辦法》明確,罰沒物品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執法機關的經費不得與罰沒收入掛鈎或者變相掛鈎。罰沒物品收繳、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承擔,不得轉嫁到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如果擅自將罰沒物品留用或不按規定處理,未將罰沒物品及變價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而是存入本單位賬戶、“小金庫”或截留、私分、挪用的執法機關,不僅要被追繳罰物,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在現有的罰沒財物管理制度中,僅將行政機關罰沒財物列入管理範圍,但關於司法機關罰沒財物如何管理未作出規定。為此,《辦法》明確,將司法機關罰沒財物列入管理範圍,同時還規定,那些應當上繳財政的無主物品和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贓款贓物,也參照《辦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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