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瀋陽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在1996.12.0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招(聘)用人員以及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瀋陽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及區、縣(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勞動力市場的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管理服務機構須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擇業、平等競爭、有序流動、公正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對本地區職業介紹機構的設定、布局做出規劃,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和勞動力狀況相適應的職業介紹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
第六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交流場所和設施;
(二)有必要的開辦資金;
(三)有相應的機構章程;
(四)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五)有一定數量熟悉勞動政策、業務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單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開辦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的證明;
(三)工作章程;
(四)開展業務的場所使用證明。
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除提供本條上述(一)、(三)、(四)項中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證明。
第八條 對具備開辦條件的申請者,由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第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應熟悉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過職業介紹資格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上崗工作應佩帶統一印製的工作證章。
第十條 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勞動力資源庫和用人信息庫,供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擇優選擇。
第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實行有償服務,向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收取服務費,其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須統一使用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職業介紹信。
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須簽訂用人契約。契約簽訂後,由用人單位持契約文本及有關證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契約鑑證等手續。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須定期向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並報送職業介紹業務報表。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職業介紹機構更名、變動地址或停辦,應提前一個月向審批開辦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在十五日內答覆,按規定處理好有關事宜。經批准註銷的,發布公告註銷,並收回《職業介紹許可證》。
《職業介紹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倒賣和偽造。
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範圍:
(一)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發布招工求職信息;
(二)為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指導,提供勞動就業諮詢;
(三)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進行登記,為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四)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洽談提供服務;
(五)協助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力餘缺調劑;
(六)組織勞務輸出和輸入,並組織相應的培訓;
(七)為職業技術教育和就業培訓提供職業需求信息;
(八)推薦臨時用工和家庭服務人員。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在校中小學生介紹就業;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
(三)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四)為用人單位發布未經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招(聘)用人員簡章;
(五)為無《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的外省、農村勞動力介紹就業;
(六)從事未經批准的涉外職業介紹活動;
(七)為用人單位招(聘)用未經職業技術培訓或培訓專業不對口的人員。
(八)其他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管理和監督,並按國家規定繳納管理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須制定《招(聘)用人員簡章》,並持單位證件和《招(聘)用人員簡章》到區、縣(市)以上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九條 《招(聘)用人員簡章》必須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性質、地點、招聘崗位、工種、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和待遇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介發布招(聘)用人員廣告,必須報請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未經審批擅自發布的,不予辦理錄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凡到職業介紹機構求職的人員須進行求職登記,填寫求職登記表,領取求職登記卡。
第二十二條 求職者須持有下列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及能反映求職者學歷、資歷、職稱、特長、職業資格等基本情況的“證明資料”;
(二)外地及農村的求職者應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三)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應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四)歸國華僑應有《歸國華僑定居證明》;
(五)外國人員(專家、學者除外)應有《外國人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 凡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求職者必須參加職業技能或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憑畢(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辦理錄用手續。職業資格證書標註的專業與就業崗位不符,不能辦理錄用手續,由就業培訓部門重新培訓。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體業戶雇用流動人口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雇用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非法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辦法》(沈政發〔199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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