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南安商會

瀋陽南安商會

商會簡介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簡稱瀋陽南安商會。成立於2012年6月8日,是由福建省南安籍在瀋陽的工商企業界人士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南安商會
  • 外文名:Shenyang Nan’an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2年6月8日
  • 外文縮寫:SNCC
宗旨理念,章程,具體介紹,

宗旨理念

瀋陽南安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南安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南安人在瀋陽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為發展瀋陽南安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簡稱“瀋陽南安商會”,英文譯名“Shenyang Na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SNCC。
第二條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是由福建南安籍在瀋陽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南安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南安人在瀋陽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為發展瀋陽南安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商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瀋陽市總商會,同時接受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的地址: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165-9號金廊廣場A座2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在瀋陽南安人的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瀋陽市人民政府開展正常的商務活動。為會員服務,並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為其排憂解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解決矛盾糾紛,疏通經營渠道。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蒐集和整理研究各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幫助會員做好資金融通、人才培訓,並努力為會員尋找項目合作夥伴。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文明經商,誠實守信,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建立和諧團體。
(七)了解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組織舉辦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南安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瀋陽積極創辦實業,為振興繁榮遼寧經濟,為促進瀋陽與南安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南安籍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及個體經營戶在瀋陽市生產經營的,承認本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本商會理事會批准,成為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會員及企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經營者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瀋陽市工商聯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瀋陽市工商聯審查批准並報送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瀋陽市工商聯、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瀋陽市民政局和瀋陽市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瀋陽市工商聯、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並報瀋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瀋陽市工商聯、南安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瀋陽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瀋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瀋陽市工商聯和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具體介紹

瀋陽市總商會南安商會簡稱瀋陽南安商會。成立於2012年6月8日,是由福建省南安籍在瀋陽的工商企業界人士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322人。北京宏星石材集團、瀋陽閩南群星實業公司總經理卓布國先生任首屆理事會會長。
瀋陽南安商會的成立,標誌著在沈南安人有了一個新的起點,標誌著瀋陽和南安在新一輪的經濟發展中,又增加了一股強大而新鮮的力量。目前,在沈南安企業主要有石材建材、消防器材、五金閥門、機械設備、服裝鞋帽、房地產開發、海鮮、茶健、物流商貿等行業。
商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秉承南商的優良傳統,“愛拼會贏”的精神,“追求卓越,永不言敗”的品格,團結全體會員,凝聚力量,發揮群體優勢,成為在瀋陽的南安籍人士資源共享、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平台。
商會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誠信經營,遵紀守法,促進瀋陽於南安倆地經濟合作。商會努力踐行科學發展關,不斷探索創新商會工作的新局面,把商會建設成會員互相交流、增進鄉意、共同發展的貼心娘家。為建設美麗瀋陽、美麗南安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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