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南安商會

太原市南安商會

2007年09月26日太原市南安商會今日正式掛牌成立。南安商會是由福建南安市在山西太原經商辦企業的企業家發起籌劃,聯絡在晉在並創辦企業的成功人士創辦的商會組織。

南安商會為南安籍工商業界人士在太原搭建的一個合作交流的平台,目的是要樹立南安商人的良好形象,提升南安商會和在並企業的影響力、知名度、美譽度,同時把太原當作第二故鄉,主動積極宣傳太原投資環境、資源優勢,主動和港、澳、台商聯繫,和全國各地的閩商、南安籍商人聯繫,介紹山西太原的招商項目,為太原的工商企業牽線搭橋,吸引全國各地海內外閩商來山西、來太原投資興業,為發展太原經濟貢獻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南安商會
  • 地點:太原市南中環街火炬創業大廈
  • 成立:2007年09月26日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商會主要活動,

商會簡介

太原市南安商會於2007年8月14日經太原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現有會員600多名,主要由福建省南安籍在並投資創業的工商業界人士組成,會員企業所涉及的行業有建材、建築、機電、閥門、房地產、水產、經貿、水暖、電子、酒店、石材、服務等。
七年來商會始終圍繞著“支持企業,服務鄉親,促進太原、南安的 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這一宗旨本著大包容、大團結、大發展為太原、 南安經濟做貢獻為社會造福的理念,開展互助聯誼,信息交流,牽線搭橋,奉獻社會等活動,贏得眾鄉親及社會各界的好評。
充分發揮商會的優勢,為會員辦實事,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調解糾紛,引進技術人才,引導企業進行互助聯營,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打造企業聯合艦隊。
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回報家鄉,回報社會,以實際 行動支援家鄉建設,如黃天恩同志回鄉投資創辦“天發石材有限公司”, 捐款數千萬元支持家鄉文化、教育、衛生、慈善等公益事業。如新任會長 尤金葛同志多年來為家鄉捐資修路、築橋、助學近千萬元。
與時俱進,繼往開來。太原市南安商會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在黨的十八大精神鼓舞下,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 總結經驗,探索新的思路,團結會員,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群策群力,整合資源繁榮會務,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 會員的事業發展,為太原、南安兩地的創新發展,轉型升級,轉變增長 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的繁榮作出更大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太原市南安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商會市由福建南安籍在山西、太原創辦的工商企業家,個體工商戶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的工商企業聯合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講話精神,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晉閩商人拓展、合作、共贏、全心全意服務廣大會員、積極開展並南合作,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南安工商企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弘揚福建文化;為開展經濟、科技、文化宣傳和信息、技術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實現強強聯合、雙贏共進;為促進太原、南安商貿交流,推動太原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太原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太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會址:山西省太原市新晉祠路一段4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太原市南安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在太原市及致山西省的南安籍工商業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發展太原經濟牽線搭橋。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工商業界的助手。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資助、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
(六)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力,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創造條件為增進與海外華僑團體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社團和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總類: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南安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凡在司法、公安、檢察、稅務及相關職能部門,登記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閩籍在晉人員不允許入會。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會討論通過;
(三)經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四)有南安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三)享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旅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三)審議常務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會務活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商會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及其它事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聽取和審查工作總結;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離任,常務副會長連任兩屆並交會費,捐款累計人民幣伍十萬元以上者離任聘為終身名譽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可委託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款、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後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主要活動

1、2007年09月26日太原市南安商會今日正式掛牌成立;
2、2012年7月29日換屆成立第二屆理事會;
3、2014年8月17日換屆成立第三屆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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