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聯)又名社團之家,是在校團委直接領導下的學生社團組織管理機構,它是引導全校學生社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學生聯合組織,是全校學生社團的忠實代表。社團聯合會積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積極、健康的內容和活潑多樣的形式,通過多層面組織引導學生活動,廣泛團結各學生社團,勇於創新,服務校園文化建設,積極推進學生社團工作的穩步發展,努力建設具有濱州學院特色的社團文化。
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積極為我校廣大學生社團的發展搭建舞台,拓展空間。目前,學校共有理論學習、科技創新、愛心公益、興趣愛好類學生社團70餘個,會員人數突破萬人,會員人數占在校學生總數的70%以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 外文名:Federation of binzhou college students' community
- 又名:社團之家
- 目的:校團委直接領導下的學生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2004年
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部門設定
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文化節
濱州學院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管理章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經過學校批准註冊,以精神文明建設為主線,以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愛好為基礎,自願組織起來的學生民眾性組織。各學生社團之間應堅強團結、相互促進、相互交流、相互幫助、共同發展。
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濱州市委員會、濱州市教育委員會,濱州市學生聯合會和我校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同學綜合素質;
第六條:學生社團受所屬院(系)黨委(總支)的領導。各院團委受黨委委託,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通過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承擔本院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團委(總支)經本院黨委(總支)委託應對本院(系)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定期總結並向濱州學院社團聯合會匯總。
第七條:各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主要從學生活動經費中劃撥和管理。社團通過接受獎勵或捐贈等其他方式獲得的經費由社團自主管理,但其財務活動必須遵守掛靠院、系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財務制度。
第八條: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所屬院、系團委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報共青團濱州學院委員會和濱州學院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九條: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和專科學生。
第三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有規範的章程。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第四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草擬社團章程,並完成社團註冊資料要求的其他內容(模板見附屬檔案)
(三)由系院(系)團委(總支)審批,簽字後交至濱州學院社團聯合會辦公室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社團終止的程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會在自收到申請人或組織所遞交的社團註冊資料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批准籌備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七條:從籌備之日起60日內,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應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儘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學生社團規定的要求;
(二)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三)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30人的。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二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所在院系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四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申請註冊,審批後在每學期初到社團聯合會登記註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誌,但須由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批准。
第六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審查通過。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三條: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社團工作指導辦公室批准和備案。
第四條: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及財務負責人,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審查後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
銷,應當承擔主要負責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條: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第三條: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四條: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
第五條: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六條: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向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我校等級社團實行張榜公示、掛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調整率在10%左右。
第五條:我校“優秀社團”如在濱州市獲獎,將獲得由團市委、市學聯命名的“濱州市學校系統團學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負責人獲得
第六條:共青團濱州市委員會、濱州市學生聯合會每年將對“優秀社團”進行重點獎勵和資助。
第七條:濱州市高校優秀社團評選細則在《濱州市高校優秀社團創建手冊》中另行規定。
(一)活動範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各高校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的規
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組織紀律性較差,不配合社團聯合會和團委開展工作;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九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
事非法活動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進行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