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規範化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落實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落實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市下撥我區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專項配套經費的分配和區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專項配套經費的預算編報、申請、發放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審核、編報全區引進外國專家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相關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來寒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審核、編報、組織執行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六)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七)負責全區老齡工作。制定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推動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構建和完善老年人社會服務體系,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八)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信訪、維護穩定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息調研科、規劃財務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科室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錄、就業、培訓和軍轉安置等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區統計管理和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牽頭審核匯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並負責統一對外發布;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監察工作;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二)就業促進科(掛外國專家辦公室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區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擬訂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及國際人才交流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撥付我區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的分配和引進國外智力配套經費的預算編報、申請、發放,並監督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綜合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負責審核、編報全區引進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相關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來我區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國家、省、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初選申報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職業能力建設科牌子)
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
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考核認定、考試政策和辦法;負責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設定;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部分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評審和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承辦院士人選的推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牽頭負責人才工作。
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技能大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會同有關科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科室擬訂全區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口培訓、區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四)勞動關係科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擬訂企業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費率、費基及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失業基金支出項目的審定工作;擬訂被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待遇申領資格的認定工作。
擬訂全區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費基以及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擬訂全區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費基及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績效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區老齡委辦公室
辦理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區老齡工作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擬定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區政府、區老齡委員會決定事項在區直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全區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承辦區政府、區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擬訂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信息統計和備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管理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根據上級安排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政策規定;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擬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