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控制和查處城中村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濮陽市控制和查處城中村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城中村違法建設,營造良好的城市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範圍內城中村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或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源頭控制、事前預防、協作配合、依法追責”的原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第一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直接責任主體,村(居)委員會是具體責任主體,對城中村違法建設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其轄區內實施本辦法。
市規劃、綜合執法、公安、督查、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配合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對轄區內的城中村(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三)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下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落實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拆除等措施;對重大違法建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四)組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控制和查處城中村違法建設聯合工作站,站長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科級幹部兼任,成員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派駐執法人員、鄉鎮(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組成,制訂具體的巡查和控管措施,開展巡查控管工作。
(五)負責做好城中村(居)村民住宅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核工作,對已批覆和已納入近期(五年)建設改造計畫的城中村,一律不予審批。
對未納入近期(五年)建設改造計畫的城中村,居民確需進行住宅建設的,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和建築面積,並對批後建設進行監管。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組織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本轄區城中村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
(二)對轄區範圍內的居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三)對各城中村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情況進行調查、測量和拍照,建立村(居)民住戶管理檔案。
(四)完成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達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考核目標。
第八條村(居)委員會具體負責本村(居)委範圍內違法建設的監控和預防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各村(居)委員會要成立管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巡查組,組長由包村幹部擔任,村委主任任副組長,在鄉鎮聯合工作組領導下開展巡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上報。
(二)負責對本村(居)村民進行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對各區城中村違法建設的管控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市規劃部門和市住建部門負責做好城中村居民住宅建設工程的規劃建設指導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做好依法查處和拆除違法建設的指導和法律支持,綜合調配全市執法力量,協助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和拆除城中村的重大違法建設。
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督查部門負責對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城中村違法建設查處情況進行督查。
市監察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建議,對當事人涉及公職人員、村(居)幹部等進行違法建設的對在制止、拆除城中村違法建設工作不力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啟動問責程式。
第三章控制及查處
第十條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巡查,建立巡查台賬,做好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並採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採取多種防範措施,對有違法建設苗頭的區域,採取必要措施,提前預防,阻止建築材料運輸車輛進入;對堆放建築材料的當事人,責令其限期清理。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做好舉報記錄,及時核實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十二條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信息平台,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天將所轄城中村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情況上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城中村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情況匯總後上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對未及時發現違法建設造成影響的,或存在漏報、瞞報行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市、區監察部門啟動問責機制,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將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控制和查處城中村違法建設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綜合考評。
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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