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社保

濟南社保

濟南社保是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成立的社保服務機構,及時的向市民宣傳國家、省市的社保最新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社保
  • 類別:社會保險
  • 功能:社保服務機構
  • 職責:社保辦理
工作職責,服務內容,機構組成,

工作職責

和諧勞動 保障民生 社保服務 樂享人生濟南社保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促進全市勞動就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管理社會勞動力,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引導勞動力 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監督管理全市職業介紹和職業鑑定機構;指導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組織市外勞務交流和境外就業;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開發社區就業崗位,實施困難群體再就業援助工作。
四、組織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規劃管理全市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制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政策;制訂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監督管理社會職業培訓機構;擬訂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濟南社保
五、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和信訪工作;檢查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巨觀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並發布工資指導線和人工成本;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和幫助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會同有關部門下達退伍軍人安置計畫。
七、擬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擬訂工傷病殘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八、制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訂我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方案。
九、擬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權;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十、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信息資料、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指導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制訂全市勞動保障系統人員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在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直接關係到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係到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穩定發展的大局。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備,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產生直接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三)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的平衡器。
濟南社保是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成立的社保服務機構,及時的向市民宣傳國家、省市的社保最新政策。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為了解決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以及我市的一些分公司職員能夠在異地享受到國家的保障政策,做好我市居民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全面實施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此成立的一個社保代理機構。代理企業和個人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擴大了我市的社保覆蓋範圍,促進了我市社保工作的開展。得到了社會各界人士和用人單位的一致好評及廣泛讚譽。

服務內容

濟南社保可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以下服務:
一、代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1、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社會保險申報登記手續,領取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為客戶建立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戶;
2、根據客戶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測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所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
3、負責客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電腦統籌數據和職工個人帳戶數據;
4、根據客戶提供的單位和參保職工基本情況信息,進行增減、變更等相關操作,並按相應規定填寫相關報表,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負責填寫社會保險月報表,並按規定時間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准確認,按照核對後數據制定《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表》交於客戶,以便核對單位賬戶托收情況;
6、負責辦理參保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及個人帳戶異地轉移手續;
7、協助客戶辦理參保職工退休審批手續及農民工一次性清算審批手續,將清算單移交客戶。對發生結算單與實際繳費不符或被保險人有異議時,負責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核實、協調,依法解決;
8、協助客戶辦理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它事宜。
二、代理失業保險業務
1、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2、根據客戶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測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所需繳納失業保險費金額;
3、負責填寫社會保險月報表,並按規定時間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准確認;
4、負責辦理參保職工失業保險繳費轉移證明和本市、外埠農民工失業一次性生活補助支付手續;
5、協助客戶辦理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它事宜。
三、代理工傷保險業務
1、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2、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據《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3、根據客戶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測算參保單位所需繳納工傷保險費金額;
4、協助客戶辦理工傷認定和因工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5、負責參保職工工傷醫療費的報銷審核手續;
6、協助客戶辦理與工傷保險有關的其它事宜。
四、代理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1、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開戶,並將單位信息數據錄入醫療保險中心信息庫;
2、按照客戶提供的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信息,負責基礎數據的採集、核對、錄入、報盤;
3、按基本醫療政策規定,負責為參保單位職工辦理基本醫療藥費報銷審核手續;
4、協助客戶辦理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其它事宜
五、代理生育保險業務
1、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客戶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2、根據客戶提供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測算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所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金額;
3、按政策規定,負責為參保單位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產前檢查費用報銷審核手續;
4、負責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參保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申領手續及男職工晚育津貼申領手續;
5、負責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參保職工的計畫生育手術費用的定額申領手續;
6、負責填寫社會保險月報表,並按規定時間上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准確認;
7、協助客戶辦理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事宜。
六 代理公積金業務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裡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機構組成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全市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及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用的政策和辦法;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擬訂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觀調控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及工資標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及選拔、培養、引進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和集體契約的審查工作;負責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改制企業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指導改制企業完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企業改制涉及的勞動保障等事項;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市公務員局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綜合調研工作;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度增人計畫;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
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才(職業)中介機構的行政許可工作,並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八)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負責協調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教學管理和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並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申報、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競聘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及指導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承辦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畫;負責辦理企業政策性人員的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掛失業保險處牌子)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
(十五)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資格確認;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金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公費醫療的政策擬訂、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縣(市)區及企業的工傷保險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區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情況;組織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勞動監察處(掛信訪處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負責接待、辦理相關民眾來信來訪和上級有關轉辦信訪件及信息的反饋;負責本系統社會穩定、應急管理和風險評估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市外國專家局(副局級)
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及經費預算的管理,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管理事項;綜合協調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貫徹實施,承辦國際交流與合作相關事項;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本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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