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賠償若干規定》在1996.11.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02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行政賠償若干規定》在1996.11.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濟南市行政賠償若干規定》在1996.11.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批准,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合法、及時、準確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
2007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已經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依法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5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等1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2.17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等1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濟南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0.12....
考慮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涉訪、涉訴案件較多,與省信訪局、濟南市信訪局、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以及省複議辦公室有關同志進行了座談,就信訪、訴訟和複議工作中遇到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四是就民眾比較關心...
第四十條 國家、省批准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 濟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
《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在1991.10.14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正確的實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濟南市關於公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規定的通告》在2003.07.2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全文 第一章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條 違反建築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對臨街陳舊、破損...
2004年7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
《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是濟南市發布的規定。【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70號 【發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2001-02-05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7年4月29日 法發[1997] 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8號 2000...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