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肉類蔬菜流通的監督管理, 推進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設備維護和運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保障公眾食用豬肉蔬菜流通的可追溯性,根據《全國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規範(試行)》要求及商務部、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節點設備維護及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肉類蔬菜流通追溯(以下簡稱肉菜追溯),是指以建立肉菜追溯管理系統為核心,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交易信息的電子化、信息化,形成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的溯源追責機制。
本辦法所稱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包括從事肉類蔬菜批發、零售的單位和肉類蔬菜團體消費單位,以及出口農產品基地。
第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相關肉類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追溯管理系統的設備維護和運行管理,制定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運行保障政
策,保障系統正常、安全、有效運行。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
門應將追溯管理系統的設備維護、信息報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政策的落實。
第六條 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肉菜追溯管理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動本轄區肉菜追溯體系設備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肉菜追溯體系追溯管理的宣傳,增強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的誠信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第八條 在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依法經營和遵守肉菜追溯管理規定,宣傳、普及肉類蔬菜質量安全和相關法律知識。
第九條 追溯管理系統中所需電子結算、電子秤、信息採集及傳輸等硬體設備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採購提供。加入追溯管理系統的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和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及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做好設備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
(一)品牌肉銷售企業;
(二)肉類蔬菜批發、零售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
(三)具有獨立經營場所的肉類蔬菜經營者;
(四)機關、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大中型企業等團體消費單位;
(五)出口農產品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
第十條 已加入追溯管理系統的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完善追溯系統設備維護和信息報送制度,指定管理人員,加強對信息採集、傳輸、通訊、輸出等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做到每日檢查設備、網路和數據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運維人員溝通、報修。
第十一條 新加入的肉類蔬菜流通經營單位場所,應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現有肉類蔬菜流通經營場所的改造提升應符合追溯管理系統運行需要。
第十二條 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應當正確使用溯源電子秤,主動向消費者提供載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銷售憑證;及時將當日交易數據等相關信息,按照規定輸入肉菜追溯子系統,傳輸到市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導入《流通服務卡》,並生成電子台賬。
第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本市場內的攤位經營者使用溯源電子秤、提供銷售憑證和傳輸銷售信息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報告有關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配
合、接受有關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擾、阻撓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發生肉類蔬菜質量安全問題時,肉類蔬菜流通經營企業、單位和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配合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肉類蔬菜信息追蹤溯源,主動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上游經營者信息。
第十六條 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追溯管理系統節點企業、單位的數據錄入、運行維護、設備管理等工作進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見,考核意見作為落實兌現追溯體系建設項目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肉類蔬菜流通經營企業、單位和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造成損失的,應按政府招標價格賠償損失。
(一)不配合追溯管理系統設備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的;
(二)未制定系統使用制度、指定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
(四)未將肉類蔬菜入場記錄內容、交易信息記錄等信息輸入肉菜追溯子系統,傳輸到肉菜追溯管理平台,導入《流通服務卡》或者生成電子台賬超過一周的;
(五)肉類蔬菜流通經營單位和市場開辦者篡改追溯信息或者,不報、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誤報追溯信息,以及錄入信息量少於同類節點平均值50%的;
(六)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供載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銷售憑證的;
(七)蓄意損毀、破壞追溯管理系統設備設施和軟體信息的,或其他非客觀原因造成追溯管理系統設施和軟體不能正常使用的。
在規定時間內不糾正的,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收回設施設備、停止其網路;拒不交還設施設備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商務誠信黑名單。
第十八條 設施設備或軟體系統因為達到維護使用年限或其他非主觀原因造成損毀、丟失的,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按程式通過第三方服務機構或直接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報廢。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核實、審定並向市商務局報備,由第三方服務機構按正常程式補充有關損失設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 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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