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旨在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及推動高質量發展。

2021年12月10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共八章六十九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發布機關: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批准時間:2022年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十七屆〕第31號
《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1年12月10日由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1日

條例全文

濟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12月10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宜居環境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市場主體獲得感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評價標準,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和政企溝通工作機制,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市場主體的合理合法訴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構,由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承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督、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六條積極推進省會經濟圈一體化發展,融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發揮黃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強與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提升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等區域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體制機制,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九條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自主經營權。
第十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行業和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在市場主體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業績等方面設定不合理的準入條件,不得違法違規以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減辦理時限,實行社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印章製作、涉稅辦理與營業執照申領等合併辦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遷移設定不合理條件。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證件、資質資格等實行跨區域互認通用。
第十二條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建立招標計畫提前發布制度,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違法設定預選供應商名錄,不得對市場主體、商品和服務實施差別對待。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有權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強化一標一評、標後評估和交易績效評估等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條禁止違反收費目錄清單規定,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禁止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禁止向市場主體攤派和強制捐贈。
第十四條 依法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和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者依法通過其他融資方式,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服務流程,通過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為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或者運營中心,培育私募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興金融業態,發展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金融產業集群。
第十五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推進公用企業信息化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健全接入工程並聯審批機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用基礎設施接入工程實行告知承諾制、免審批、備案制、限時辦結制,推行接入工程聯合施工。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準,依法規範、誠實守信,為市場主體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涉及中介服務的事項,有關部門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通過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能夠解決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
(二)對市場主體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項設定中介服務;
(三)將現有的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
(四)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箇中介服務事項;
(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六)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七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對外投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十八條實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完善人才服務專員制度,構建人才服務精準體系。建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合作培養人才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統一的數位化人力資源信息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建設人才、資本、科技、項目多維協同的創業賦能平台,支持構建以人才價值為依據的授信、擔保和投融資體系。
第十九條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實施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支持創建高端研發平台,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發及產業化,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培育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利用數位技術和網際網路平台,加強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合作,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第二十條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幫扶措施,支持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或者變相延長期限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款項並賠償損失。
探索建立逾期付款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最佳化簡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分類處置、同步辦理。
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後及時辦理註銷。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政務環境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便利化,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套用,為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歸集形成人口數據、法人單位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電子證照數據、社會信用數據等基礎資料庫,做好本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運行和維護,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依託基礎資料庫匯集整合社會信用、財務、社會保險、稅收等數據,推動場景化、數據化、信用化、金融化數據的共享套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台匯集政務信息。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直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內區縣、街道(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服務指南的梳理和編制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制度,實行政務服務網上辦理、智慧型審批。
建立市、區縣、街道(鎮)、社區(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規範推進街道(鎮)便民服務中心、社區(村)便民服務站建設,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九條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證明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證明事項實施清單。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網路共享核驗、行政機關內部核查獲取的證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再提供證明材料。
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無法通過告知承諾、數據查詢、部門核驗等方式得以證明的事項,可以通過網上開具等方式辦理。
第三十條編制並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推行告知承諾制。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實行極簡審批。
推動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交通、綠化、人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全面推行分階段施工許可,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實施方式。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業、倉儲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一站式竣工聯合驗收。
推行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全過程幫辦服務。
第三十一條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功能區、工業園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化評估,對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文物保護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場主體共享使用,提高項目落地效率。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海關、商務、交通運輸、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健全合作機制,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套用,推進通關流程電子化,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最佳化通關流程,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完善目錄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收費主體應當公開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和並行辦理。推動不動產登記與公共服務事項用戶變更聯動辦理。
第三十四條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出台。禁止濫用例外規定規避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推行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制度,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經公平競爭審查後出台的政策措施應當定期評估、動態清理。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公平競爭評估。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涉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撤銷、撤回或者變更。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是影響國家安全和損害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實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統籌政策制定、集成公開、落實兌現、監督保障和效能評估工作。編制並公開涉企政策清單,完善政策發布、解讀公開機制,推進涉企政策精準推送。
推行涉企優惠政策“免申即享”,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立政府承諾合法性審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補償、賠償與責任追究制度,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契約。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確需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依法對市場主體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政策變化、規劃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換等為由違約、毀約。因不履行契約約定造成市場主體合法利益受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對政務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健全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套用。
健全政務服務獎懲機制,將政務服務“好差評”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對在政務服務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反覆被差評、投訴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第四章法治環境
第三十九條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市場主體認為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機構提出建議審查申請。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為基礎的信用監管機制,推廣套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閉環信用監管體系。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措施,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
第四十二條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檢查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行政執法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檢查結果互認共享。
第四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職責、依據、程式及結果等信息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及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通過文字和音像等形式進行記錄,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應當經過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採取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並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七條推進智慧財產權全鏈條高水平保護,探索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八條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動現代科技與法律服務深度融合,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網路,構建高效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建立健全涉外法務制度,引導對外經貿合作和投資企業加強涉外合規管理。引導法律服務機構拓展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非訴訟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一站式平台,強化訴調對接、公調對接、仲調對接、訪調對接,預防和解決市場主體的各類爭議。
鼓勵仲裁、商事調解等法律服務組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五章宜居環境
第五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傳承“山泉湖河城”有機融合的泉城特色風貌,進一步改善基礎設施和市容市貌,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安全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五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範圍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全國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提高市民綜合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創新創業文化和誠信文化建設,營造親商重商助商的文化氛圍。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生態環境整治、修復和保護力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建設生態宜居典範城市。
第五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統籌推進新一代網路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升級,打造便捷高效的數字生活套用場景,提升城市公共服務便利化、高效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高層次引進人才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保障制度,建立快速安置通道。引進國內外優質基礎教育資源,培育和引進優秀教育人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加快托育服務機構建設,形成多樣化托育服務體系。
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加快醫養康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多層次的衛生健康服務需求。
第五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力度,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配建人才和職工公寓等生活服務設施。
第五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區域交通一體化,構建外聯內暢、立體便捷、智慧綠色的交通網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最佳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
第五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國際交流與合作,高質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濟南簽證中心服務功能,推進國際學校、國際化醫院、國際化社區建設,全面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第六章工作監督
第五十八條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
第五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執法監督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六十條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監督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和民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依託12345市民服務熱線,集中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完善企業訴求快速回響機制,推進接訴即辦。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覆;情況複雜的案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辦結,及時答覆投訴人、舉報人,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六十三條市、區縣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干預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的;
(二)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三)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遷移設定不合理條件的;
(四)違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預選供應商名錄的;
(五)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強制市場主體贊助、捐贈等攤派行為的;
(六)未按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支持性、鼓勵性政策的;
(七)違法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費用轉嫁市場主體承擔的;
(八)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九)違法增設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延長辦事時限的;
(十)違法設定、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的;
(十二)制定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妨礙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
(十三)未經法定程式隨意撤銷、撤回或者變更涉企政策措施的;
(十四)拒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契約約定的;
(十五)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構轉辦的投訴、舉報拒不辦理的;
(十六)侵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工作失誤或者偏差,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六十八條 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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