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濟南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是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擴大公共法律服務有效供給,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山東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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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歷程

2023年6月,《濟南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濟南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擴大公共法律服務有效供給,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山東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以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為目標,堅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則,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整合最佳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務激勵保障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有效供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相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統籌全市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監督、指導和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大數據、信訪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環境條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均衡發展和便民原則,合理確定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布局和規模。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包括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和能動平台。
第八條 實體平台可以引入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行業專業調解等服務,通過整合資源,實現各類別公共法律服務集中進駐,提供視窗化、綜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務。
熱線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建設和管理,提供法律諮詢、信息查詢、法律事務辦理指引等服務。熱線平台可以拓展服務領域,將線上糾紛引導至線下調解。熱線平台可以前移服務職能,總結熱線諮詢中常見法律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普法宣傳。
網路平台運用“網際網路+公共法律服務”模式,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提供法律諮詢、信息查詢、線上辦理(申請)、法治宣傳教育等無償法律服務。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網路平台日常監督管理。
能動平台包含“公共法律服務便民直通車”等設施,由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建設管理,並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參與,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調解、法律事務辦理指引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九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包括市、區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分中心)、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
第十條 市、區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綜合考量政治素質、綜合實力、服務水平、社會形象、地域輻射等因素,選址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分中心,作為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有效補充。
第十一條 公共法律服務分中心可以依託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設定,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設定:
(一)依託市、區縣職工服務中心或者單獨設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分中心,實現市、區縣兩級工會分中心全覆蓋,滿足職工公共法律服務需求,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依託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設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農民工分中心,拓寬農民工群體公共法律服務獲取途徑。
(三)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定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分中心,立足重要領域、重點企業,聚集優質法律服務資源,精準服務企業民眾需求。
第十二條 依託法律服務機構設定的公共法律服務分中心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區域和其他法律服務區域分別設立、有效區分。
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區域應當符合臨街、便民等要求,並按規範設定標識。
第十三條 市、區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分中心)無償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信息查詢、法律援助、調解、行政複議等服務;
(二)律師辯護、律師代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指引服務;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諮詢,引導相關服務;
(四)其他無償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無償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調解等服務,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手續;
(二)律師辯護、律師代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指引服務;
(三)組織協調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四)其他無償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人民調解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和能動平台相互貫通,最佳化四大平台服務資源整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能。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時,對屬於相關單位辦理事項的,應當及時引導或者轉送並告知服務對象。接受轉送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並向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反饋情況。
第十七條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資源全過程參與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建設,為法治化營商環境創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成立由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人民調解員等組成的法律服務團,為重大項目實施、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洽談等提供“一對一”精準化、定製化高端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及相關協會商會等團體,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展法治體檢、法律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企業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推動企業合規建設,提升企業防範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條 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信訪工作、參與化解或者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發揮公證預防性法律制度優勢,探索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充分發揮公證制度在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中的職能作用,預防行政糾紛、規範執法行為。
健全司法鑑定管理制度,構建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加強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建設,培養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加強與港澳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建立聯營或業務協作,鼓勵本市律所在境外設立辦事、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鼓勵聚合優質法律服務資源,打造中央法務區,引進高端法律服務機構,形成現代化法律服務集聚區,打造一流法律服務高地。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投資、捐贈財物、資助項目、贊助活動、設立公益基金和提供產品、服務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務事業。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個人與有關部門合作,運用傳統和新興媒體,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面向社會無償提供法治宣傳、法律諮詢、調解、公共法律服務推介等服務。
鼓勵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單位,將低收入群體、殘疾人、農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單親困難家庭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作為重點服務對象,開通優先辦理“綠色通道”,減收、免收服務費用。
鼓勵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到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開展公益性法律服務,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下列人員依法提供公共法律志願服務:
(一)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
(二)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或者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適合從事公共法律志願服務的其他人員。
符合志願服務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按照有關規定錄入錄入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給予相應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付補助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依託法律服務機構設定的公共法律服務分中心支付公共法律服務補助的辦法及標準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服務事項類型、承辦成本、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修訂,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定期組織對公共法律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人員配備、業務開展、文書質量和檔案管理、民眾滿意度等方面的考核評價,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規範發展。
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機制和行業懲戒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依法受理並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共法律服務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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