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房產糾紛仲裁辦法

《濟南市房產糾紛仲裁辦法》是濟南市政府1988年7月1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房產糾紛仲裁辦法
  • 發布單位:8150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濟政發[1988]59號
【生效日期】1988-07-1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濟南市房產糾紛仲裁辦法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濟政發〔1988〕59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解決房產糾紛,維護房產管理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房產糾紛的調解與仲裁。
第三條市、區房管部門設立房產仲裁委員會,負責房產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工作。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調查研究,查清事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對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仲裁管轄
第六條凡因房產買賣、租賃、交換、轉讓、侵占、使用、妨礙、損壞及其他行為引起的一般房產糾紛,由房產所在地的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跨區域的房產糾紛,涉外房產糾紛,區房管部門直管房的房產糾紛以及其他重大的房產糾紛,由市房產仲裁委員會管轄或指定管轄。
? 涉及房屋產權的糾紛和市房管部門直管房的房產糾紛,當事人亦可直接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房產仲裁委員會對下列房產糾紛不予受理:
1.單位內部的;
2.分家析產的;
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辦結的;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章 仲裁組織
第八條市、區房產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受同級房管部門領導,其辦事機構為仲裁辦公室。下級仲裁委員會接受上級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處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書記員一至二人組成的仲裁小組進行。
仲裁小組的成員,凡受理與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如發現仲裁人員與本案有關聯,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第十條房產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亦可聘請法律工作者出任法律顧問。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章 仲裁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仲裁的房產糾紛案件,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具體的請求以及主要事實依據。
第十二條申請仲裁房產糾紛時,法人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公民應由當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申訴人應遞交申請書,並按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數量相等的申請書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還須同時說明理由,並做好有關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房產糾紛案件後,應在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請書副本,應當在十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逾期不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處理。
已經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如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請,應當準許。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房產糾紛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小組主持。調解達成協定的,由當事人雙方簽署調解書,並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調解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
第十六條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由仲裁小組開庭仲裁。
第十七條仲裁小組在仲裁前,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小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理確有錯誤,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
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責成重新裁決。重新裁決時應另行組織仲裁小組。
第十九條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以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凡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仲裁費用
第二十條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須向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二十一條仲裁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糾紛處理終結後,仲裁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析;調解成立,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第二十二條申訴人撤回仲裁申請時,預交的仲裁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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