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

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是在1990年由濟南市發文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濟南市
  • 發文時間:1990年1月8日
  • 實行時間:1990年1月8日
《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已經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荒山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環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山場地塊,必須在一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實行封山育林:
(一)有培育前途的疏林、幼林山場地塊;
(二)每公頃有天然下種能力的母樹六十株以上的山場地塊;
(三)每公頃有萌芽、萌孽力強的伐根、幼樹九百株以上的山場地塊;
(四)分布有珍貴、稀有制種經封育可望成林的山場地塊;
(五)人工營造難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和水土流失區;
(六)其他需要封育的山場地塊。
第三條 封山育林實行市、縣(區)、鄉(鎮)三級管理。市級封育的重點區域是:藥山、粟山、北馬鞍山、標山、鳳凰山、匡山、鵲山、臥牛山、華山、馬鞍山(南)、英雄山、 五里山、 六里山、七里山、興隆山、郎茂山、轉山、千佛山、平頂山、金雞嶺、羅袁寺頂、撅子山、老虎山、回龍山、蠍子山、狸貓山、蚰蜒山、小姑山、龜山、白雲山、 將軍帽、 拔山橛、北大頂、炮樓山等濟南林場所管轄的山嶺。
縣(區)、鄉(鎮)的封育區域,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會同規劃、土管、城建主管部門具體劃定封育區域的邊界線。
第四條 封山育林的年限:
(一)市級管理的山嶺為十五年;
(二)縣(區)級以下管理的山嶺為七至十二年。
第五條 封山育林應貫徹“以封為主、封育結合”的原則。在封育區外圍的路口,由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設立標牌,註明封育區的界限。必要時應在邊界周圍埋設界樁,設定護欄。
所有封育區都必須建立護林組織,配備護林人員,制定護林公約,落實管理措施,確保封山育林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封山育林期間,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封育區從事下列不利於林木生長繁育、破壞植被的活動:
(一)割草、放牧、拾柴;
(二)狩獵、野炊、燒荒、燒紙;
(三)開荒、採石、挖沙、取土;
(四)違章建設;
(五)其他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動。
第七條 對違反第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動;
(二)限期退出封山育林區;
(三)警告或通報批評;
(四)沒收非法所得和毀林物品;
(五)賠償經濟損失、補種樹木、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合併適用。
第八條 對違反第六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林業、園林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努力完成封山育林計畫,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採取護林措施,制止毀林行為成績顯著的;
(三)在查處毀林案件中貢獻突出的。
第十條 市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獎懲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林業局和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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