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1999年12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15日
第一條 根據《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供熱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濟南市供熱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平均熱電比和總熱效率確定熱電聯產年度上網電計畫,經市電力管理部門核定後報經省經濟綜合部門批准執行。
為保障熱電聯產機組安全經濟運行,不得在熱電聯產機組上安裝上網電控制器。
第四條 《供熱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建設資金可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城市建設維護資金;
(二)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三)環境污染治理專項資金;
(四)城市增容資金;
(五)節能貸款或其他貸款;
(六)其他可用於城市供熱建設的資金。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籌集的資金必須專款用於供熱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對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熱燃煤鍋爐的,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停止使用通知書,實行集中供熱。對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熱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外,並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按每年每噸/時一萬元預收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在其使用集中供熱時,預收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抵頂應繳納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單位須持供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方案向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供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建設手續。
第七條 供用熱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其承擔的設計工程必須在其資質和業務範圍之內。
(二)市以上重點工程或投資額10萬元以上的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市供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新建(擴建、改建)室內採暖系統,其設計應當採用雙管並聯形式,設定溫控、計量裝置。
第八條 供用熱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單位承包的工程必須在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之內。
(二)市以上重點工程或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工程,應當實行招標。工程承包契約簽定後,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或分包。
(三)室內採暖系統應當滿足集中供熱的要求,經市供熱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室外集中供熱系統連線。
第九條 市以上重點工程和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供用熱工程,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 供用熱工程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供用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初驗;合格的,向市供熱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圖紙會審記錄;
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設計變更通知單;
4.溝槽質量、管道安裝記錄;
5.管道防腐、保溫記錄;
6.管道隱蔽工程記錄;
7.焊接及無損檢測記錄;
8.壓力容器檢驗證明;
9.關鍵部件單體試驗記錄;
10.系統壓力試驗記錄;
11.竣工圖紙、報告;
12.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
(二)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對供用熱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工程發給供用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在供熱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供暖前15日內完成燃料貯備和操作人員培訓工作,確保按時供熱。
(二)嚴格履行供用熱契約,保證供熱壓力、溫度。流量,並按計畫向熱用戶供熱。
(三)在採暖期內,供熱站須準確記錄停止和恢復供熱的時間、原因,並逐月上報市供熱主管部門。
(四)供熱單位在接到發生設備故障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搶修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搶修,並及時通知熱用戶。一般故障應在8小時內修復,較大故障應在24小時內修復,並及時向市供熱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五)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向市供熱主管部門報送年度供熱企業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十二條 在城市供熱主管網到達的地區,必須實行集中供熱,需要增加供熱管網的用戶,應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由供熱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並負責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 新用戶申請用熱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用熱手續:
(一)熱用戶須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用熱申請。蒸汽用戶用熱申請應載明熱負荷性質(生產、生活、採暖、製冷等)、用熱參數、用熱量、用熱時間、地形標高、建築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關資料。採暖用戶用熱申請應載明建築物面積、建築層高、建築平面圖、室內設計溫度、內部系統最大阻力、地形標高、建築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關資料。
(二)經供熱單位審核同意後,填寫《濟南市集中供熱開戶審批表》。熱用戶持《濟南市集中供熱開戶審批表》到市供熱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三)經市供熱主管部門批准後,由供用熱雙方按規定簽訂市供熱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濟南市集中供熱供用熱契約》。
第十四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事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用熱手續:
(一)熱用戶需要更名過戶的,新用戶需持雙方同意的更名過戶協定書到供熱單位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二)熱用戶需要變更用熱地址的,應當依照前條規定程式辦理用熱手續,變更用熱地址在同一熱源單位供熱範圍內的,只承擔供熱工程建設直接發生費用,不再繳納供熱工程建設資金,但須繳納增容部分建設資金。
(三)熱用戶需要增加或減少用熱面積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增加用熱面積的應當繳納增容建設資金;需要減少用熱面積的,已繳納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蒸汽用戶的用汽量應當按計畫供應,用戶須按規定向供熱單位申報用熱計畫,臨時變動月用熱計畫量超過5%的,須提前7日向供熱單位申報,逾期不申報的按原計畫執行。
第十六條 對洗澡、蒸煮、消毒、烘乾等無法以面積或熱量計算用熱量的,供熱單位可與效用戶在簽定供用熱契約時協商解決計費方式和辦法。
第十七條 採暖費收繳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採暖收費實行雙軌制,效用戶安裝熱計量表的按熱量收費,未安裝熱計量表的按建築面積計費,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逐步實行按熱量計費。
(二)非居民住宅建築層高以3米為標準。3米(含)以下的按標準計收採暖費,3米以上的按層高係數(實際建築層高除以3)乘以建築面積計收採暖費。
(三)在採暖期內有條件間斷採暖的熱用戶可根據實際用熱天數繳納採暖費,但停用期間應繳納熱網運行成本費(放水費、電費、人工費等直接發生的費用)。熱網運行成本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四)開發新建住宅已安排住戶並已供暖但尚未辦理供熱開戶手續的,其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對已售出尚未入住的房屋,採暖費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八條 本細則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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