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供熱質量,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城市集中供熱居民住宅的室溫檢測及室溫不達標的採暖費退費。
第三條市供熱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按面積繳納採暖費的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規定溫度(不低於16℃),應首先向供熱單位提出室溫檢測申請,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第五條供熱單位受理用戶測溫申請後,應在2小時內與用戶聯繫,並約定測溫時間。每日測溫時間為8時起至21時止(節假日不休息)。
第六條測溫人員入戶時,應出示工作證件以及測量計量器具的合格證。
測溫後雙方應在測溫記錄表上籤字(蓋章)並各執一份。
第七條提出測溫申請的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拒絕在測溫記錄表上籤字,則視為室溫合格。
第八條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並預付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測費用。
第九條第三方檢測機構受理用戶測溫事項並約定檢測時間後,應通知供熱單位。
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時,供熱單位應按約定時間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否則,視為認可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
第十條依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如室溫合格,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否則,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室溫不合格天數,按以下方法計算:
由供熱單位和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一次不合格的,視為檢測當日及第二天室溫不合格;若用戶提出多次測溫申請,申請間隔時間應不少於一天。
第十二條退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日採暖費:採暖費總額÷120(天);
(二)退費比例: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16℃(含14℃)的,退還日採暖費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14℃以下的,退還日採暖費的100%;
(三)退費金額=日採暖費×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均不在退費範圍:
(一)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的;
(二)室內裝修致使散熱器無法正常散熱的;
(三)屬用戶管理的供熱設施維護不當的;
(四)未按規定交納當年採暖費的;
(五)室外平均溫度低於-7℃的;
(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第十四條凡經確認需退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採暖季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聯繫用戶,為用戶辦理退費手續。辦理退費手續時用戶應出具退費憑證(居民室內溫度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供、用熱雙方對退費範圍相關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熱第三方室溫檢測實施細則(試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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