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在1993.05.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5.15
  • 實施時間:1993.05.15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的集中供熱單位,含熱電廠、供熱站(以下簡稱供熱方)和實行集中用熱的工業蒸汽用戶以及民用採暖用戶(以下簡稱用戶)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濟南市熱電公司負責本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集中供熱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廣開熱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嚴格限制新建供熱鍋爐,逐步改造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提高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
凡城市供熱規劃範圍內的新建住宅、公用設施和企業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情況下,都應當實行集中供熱。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環保部門、市熱電公司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制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熱電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管理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和建設。
集中供熱工程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並嚴格遵守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規程和技術規範,確保工程質量。
城市供熱管網與用熱方的分支熱管網的連線點由市熱電公司組織設計和施工,費用由用戶負擔。用戶的分支熱管網必須按集中供熱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後,應當由市熱電公司會同建設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第七條 供熱主管網產權屬市熱電公司,由供熱方負責維護管理;用戶內部的分支供熱管網及附屬設備產權歸用戶並由其負責維護管理,業務上接受市熱電公司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經校驗合格的供熱計量儀表。未安裝供熱計量儀表和安裝未經校驗或者經校驗不合格的供熱計量儀表的,不得用熱。
第九條 新增的用戶須向市熱電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由供熱方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契約,明確供(用)熱時間、熱負荷性質、供(用)熱參數、收費標準、供用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並報市熱電公司備案。
第十條 供熱方應當按照供(用)熱契約和供熱計畫,按時、保質地向用戶供熱,因故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供熱方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採取相應措施儘快恢復供熱,還應當承擔契約規定的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蒸汽用戶應當按年、季、月向供熱方申報用熱計畫,每年十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用熱計畫,每季未月底前申報下季用熱計畫,每月二十二日前申報下月用熱計畫及月、日熱負荷曲線。 民用採暖用戶應當於本年度十月底前申報冬季採暖計畫。
第十二條 用戶必須按契約和計畫用熱,不得擅自增減供熱設備,改變用熱參數,因檢修供熱設備需臨時停止用熱時,應當提前三日通知供熱方並徵得同意。用戶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確需增減供熱設備,變更用熱計畫的,應當與供熱方協商變更契約;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確需立即停止用熱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方,並承擔契約規定的責任。
第十三條 供熱方應當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熱費,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動。用戶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熱費;實際用汽量低於計畫用汽量百分之八十五的,按計畫用汽量百分之八十五計收熱費。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熱電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停止供熱;追繳熱費,賠償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額的一至六倍處以罰款等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接管用熱的;
(二)用戶違反規定用熱,造成供熱主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採暖水的;
(四)不按規定定期對供熱計量儀表進行校驗,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致使供熱計量儀表失靈的;
(五)侵占、損壞供熱主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
第十五條 阻礙對集中供熱管網和設備正常檢修、維護、搶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熱電公司進行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所罰款項全部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市熱電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熱電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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