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是濟南市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創造整潔、秩序、文明的城市環境制定的條例。

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構)築物容貌管理
第三章沿街設施容貌管理
第四章戶外裝飾燈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創造整潔、秩序、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築物、道路、橋涵、園林、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第三條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公眾參與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其所轄區域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的分工,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市容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區、高新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其所轄區域內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市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等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做好城市容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城市容貌管理套用先進科技手段,提高城市容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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