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於1997年10月15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7年10月15日
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一)中央、省屬駐濟企業和市屬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上企業)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
(二)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以下企業)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並上報市勞動行政部門;
(三)外商獨資企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係,市屬以上的報告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屬以下的報告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在報告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急性中毒事故應當同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同時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地址;
(二)發生事故的時間及其地點;
(三)死(傷)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齡、受傷部位和傷害程度;
(四)事故的簡要經過。
用人單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查並同意後,方可清理。
(一)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按隸屬關係,勞動行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可派員參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上列部門的上級機關可派員參加。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由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中央、省屬駐濟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五)外商獨資企業發生輕傷或者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市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可派員參加。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和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門組成;
(六)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死亡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急性中毒事故應當邀請衛生行政部門派員參加。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由於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由於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由於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為破壞性事故。
責任事故按傷害程度,分別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非責任事故造成職工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理。
(一)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的;
(二)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
(三)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或者在非本人崗位上擅自作業以及發現危急情況而不採取應急措施的;
(四)違反設計、製造、安裝以及檢驗、修理特種設備和防護裝置有關規定的;
(五)設備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超溫、超速、超壓、超負荷或者帶病運行的;
(六)不按規定佩帶、使用防護用品、用具的;
(七)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發布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無證上崗的;
(四)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致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規定購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採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規定的;
(八)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經濟承包責任制中,無勞動安全衛生內容要求的;
(十)違反規定,強令職工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的;
(十一)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一次重傷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其所在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覆,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發生在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覆;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覆;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發生在市屬及以下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覆。發生在中央、省屬駐濟用人單位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覆;
(四)無主管部門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地進濟企業,發生一次重傷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覆。
(一)發生重傷、死亡事故不及時上報或者隱瞞謊報的;
(二)對嚴重威脅職工安全的險情或重大隱患,不採取防範措施的;
(三)造成職工急性中毒或者重傷、死亡事故的;
(四)傷亡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撓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
被處罰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如數繳付罰款。逾期不交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按罰款數額每日加3%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