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業

澳門金融業是中國澳門地區銀行業、保險業、黃金市場、證券市場等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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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國澳門地區銀行業、保險業、黃金市場、證券市場等的總稱。
概述 澳門金融業受經濟環境的限制,發展一直比較緩慢。70年代末以後,在香港金融市場的帶動下,開始進入一個新階段。1990年底,澳門有21家商業銀行,1家財務公司及其他銀號、兌換店、金鋪。澳門的黃金市場和證券市場也以香港市場為重要依託。
澳門沒有中央銀行。1980年成立的澳門發行機構曾是澳門貨幣發行、金融管理的官方機構。其具體職能為:①管理銀行;②指導和協調貨幣、金融及兌換市場;③作為黃金、外幣及其他對外支付工具的儲備總店;④充當總督的貨幣、金融及兌換方面的顧問;⑤監督、協調與稽查有關機構活動等等。1989年6月7日,澳門總督頒布法令撤銷澳門發行機構,成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負責管理外匯儲備和監管金融機構。澳門貨幣澳元的發行由葡萄牙海外銀行在澳門的分行大西洋銀行代理澳門政府行使。
銀行業 澳門銀行業存在不成文的三級制。處於最低層的是註冊銀號,專營貨幣兌換業務,主要是澳門貨幣與港幣的兌換業務;處於中間層次的是註冊財務公司,主要從事中期和長期投資;處於最高層次、發展最完善、構成澳門金融業主體的是商業銀行,經營存、放款業務。此外,“投資中心”在80年代初曾盛極一時,這些機構主要在澳門金融市場上經營黃金和股票買賣。
澳門是一個自由港,沒有任何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出入,政府對外幣存款不征利息稅,對經營外幣存款也無準備金要求,因此外資銀行紛紛來此開業,並成為澳門銀行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至1990年底,澳門21家商業銀行中,外資銀行占15家。

其他信息

1982年8月2日,澳門政府頒布《信用制度及金融機構管制法令》,即新銀行法,加強銀行監管工作。1985~1986年間,澳門外匯同業公會和澳門銀行同業公會等金融業民間自我管理機構相繼成立,與澳門發行機構相配合,共同保證銀行業的穩定發展。
保險業 70年代後期以來發展迅速。1990年底,包括來自中國大陸,以及來自葡萄牙、美國、英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商號和保險公司達20家。這些商號和保險公司分為兩類:①國際性或香港的保險公司在澳門設立的代理處或經紀,這些機構無權直接處理保險業務,只能將投保人的有關資料寄到香港或所代理公司的所在國,由總公司審核資料並簽發保單,所投保的保險才正式生效;②國際性或香港的保險公司直接在澳門設立的分公司,這類分公司是直接隸屬其母公司的辦事機構,有權直接辦理有關保險業務,直接承保和簽發保單。
澳門保險業主要承保火險、壽險、勞工險等30多個險種。負責管理保險業的行政機構為發行機構之下的保險業務監察委員會。澳門政府於1981年12月頒布《保險活動管制法例》,1989年2月又頒布新的保險條例,並於6月對該條例作進一步修訂,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
黃金市場 1974年香港開放黃金市場以前,澳門通過黃金進口專營公司從歐洲平價購進黃金,運至香港等地牟取厚利。70年代初始澳門黃金市場蕭條不振,至70年代末期後再度繁榮。
澳門金市的交易分虛金交易、期金交易和實金交易三種:①虛金交易,指銀行和金鋪代客在香港買賣九九金,黃金仍存放香港。這種交易規模不大。②期金交易,指買賣時沒有正式的黃金實體,按香港黃金市場的報價進行交易,投資者只須向經營商繳納佣金、手續費和長途電話費等,實際上是黃金市場的買空賣空。期金市場在整個80年代中處於開拓階段。③實金交易,即黃金現貨交易,所成交的實金為九九金,形式有金條、金粒、金牌、金幣等。經營實金買賣的商號必須存放一定數量的九九金作為基金,因此,經營實金買賣的商號必須有雄厚的資本。
證券市場 澳門的證券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存款市場和基金市場等。由於本地區內經濟規模小,吸引外資能力弱,上述市場範圍十分狹窄。澳門經營股票買賣的商號至1990年只有3家。大豐銀行於1986年發行過一批五年定息可轉讓港幣存款證,在居民無買賣證券習慣的情況下,二級存款證市場開設後並無交易進行。基金投資發展較遲,1987年基金市場建立以來,只有一家代客投資於基金的專業顧問公司,代客處理的基金投資約200餘萬美元。至80年代末,發行機構尚未制定出有關證券法。1990年初,澳門政府曾醞釀設立證券交易所,但由於市場條件尚不成熟,該計畫的實施被無限期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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