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保險機構合併分立法例

澳門金融保險機構合併分立法例是1995年3月13日,澳門政府頒布的有關金融及保險機構合併分立的第3/95/M號法規,旨在規範澳門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或分立行為。該法例規定: 擬合併或分立的金融及保險機構,應先向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提交有關申請,並須獲澳門總督批准。

金融機構合併或分立後可組成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 保險機構只能與保險機構合併,合併後的實體,應為保險機構; 而保險機構的分立部分則可列入或成立保險或金融機構,並不防礙其所經營的專業。此法例還規定,清算中的機構也可合併或分立。此外,澳門總督負責機構合併或分立過程中的減免稅務及公證登記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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