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預算是澳門政府以澳門地區的財政收支獨立地按年度編制自己的財政預算。澳門總督作為澳門行政長官,對財政預算的制定和執行負責。澳門政府在處理澳門的財政事務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權。《澳門組織章程》第四章規定: 當地財政受根據法律訂定的計畫而編制的本身預算管制。表明澳門有自己獨立的財政預算,並把各類收支項目列在預算內接受約束。按澳門社會的具體情況,獨立於政府行政架構層的各類基金組織、專業自治機構、地區自治機關等,需有自己按法律規定而編制的預算賬目,並且納入澳門整體的財政預算案內。總督須將預算案交給諮詢會會議討論,聽取各界代表的意見。總督須在每年12月15日前,將第二年預算草案提交立法會討論並通過。對財政預算的評審工作,在章程中也有規定。每年8月底前,財政司負責編制上年度的財政預算,並作出有關報告後,呈送總督。在法定期限內總督須將該份年度財政預算案送澳門行政法院接受審核。
澳門政府在編制各年的財政預算時,遵守預算的年度性原則,單一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平衡原則,不抵消原則和分類列明原則,以及遵守不制定用途原則。另外,在執行預算時,也採用共同的指引標準,如顧及壓縮開支,減少運用歷年盈餘,簡化人事結構,財政合理使用等標準。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政府刻意地通過控制財政收支的分配,以達致推廣在當年度內政府有意優先實現的市政和發展目標。出現收支不平衡時,總督則按緩急次序進行解決,消減未經法律或契約規定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