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

澳門財政是指澳門財政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澳門組織章程》的有關規定之上的。該聿程第4聿規定“澳門地區有其本身的債權與憤務,並按照有關條例,負責其行動及全約所致的僨務與承擔,它的政府有權處理其財產與收入。”即澳門當局有理財自主權。

澳門財政收入由非稅收收入和稅收收入構成。前者主要包括各項收費(如服兵役費、石礦開採費、產地來源證及居留證、護照等手續費)、租金、不動產拍賣收入、物品出售收益、物產收益、銀行利息和僨務人還款等;後者是澳門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年來,課稅收入占澳門財政收入的50%左右,1987年實收稅款130100萬元澳門幣,為同期財政收入的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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