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點,辦公時間,服務範圍,申請資格,申請方式,質量指標,備註事項,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6號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周一至周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周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
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服務範圍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因工作關係所引起的債權、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申請資格
年滿65歲,或年滿60歲並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
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
已供款至少60個月。
申請方式
填寫專用申請表[表格下載] [填表指示],並攜同以下檔案親臨辦理申請: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載有住址的檔案(如水、電、電話費單);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或聯名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須另外填妥「DP1格式第二頁之使用聯名帳戶聲明書」及遞交聯名人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轉帳的銀行名單。
質量指標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檔案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申請的審批,並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
備註事項
津貼金額: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新人)收取的養老金每月發放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養老金金額 = 養老金金額上限(澳門幣3,350)x實際供款月數
360
備註:
實際供款月數指在養老金開始發放的前一季度最後月份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
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並無法自行提交個人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代領:
法定代理人;
配偶;
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兄弟姊妹,甥侄);
提供照顧者(如養老院,療養院)。
其代領人除填妥及遞交申請手續所需檔案外,需另外遞交以下檔案:
代領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本;
代領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及「代領福利金聲明書- D/4格式」;
如屬法定代理人,需遞交能證明法定代理人關係檔案;如屬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提供照顧者,出示能證明代領人與申請人之關係檔案;
需遞交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檔案(代領人為法定代理人除外)。
注意事項: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養老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如(新人)供款月數在開始發放養老金後有所變化,養老金的金額將於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歷年12月所累計的總供款月數重新調整;
在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錄及有供款的受益人(舊人),倘沒有選擇補扣供款,可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領養老金;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當月的養老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的規定,發放予自受益人死亡翌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的其中一名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