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級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刑事性質案件的刑事訴訟案件分庭,以及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其他案件的分庭組成。在審判案件時以評議會及聽證會的方式運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中級法院
  • 屬於:第二級法院的中級法院
  • 行使依據:《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
  • 具有權利:賦予的審判權
  • 法官:蔡武彬
  • 院長:賴健雄
簡介,運作,管轄權,法官名單,法律依據,

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了作為第二級法院的中級法院並由其行使《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賦予的審判權。
根據法律有關原有法規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等規定,原“高等法院”應相應地解釋為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的法定抗訴利益限額:
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案件為澳門幣一百萬元;
在行政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的訴訟及請求為澳門幣一百萬元;
在稅務及海關上的司法爭訟方面為澳門幣一百萬元;
在刑事,勞動法上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的教育及社會保護制度案件,行政、稅務及海關上的其他司法爭訟案件,以及監察規範的合法性方面,不設法定抗訴利益限額。
中級法院法官編制共有九名,現時已全數填補,並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一名擔任中級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續任。
中級法院院長面對其他當局時代表中級法院,除擔任法官及院長的一般職務外,還須確保中級法院的運作。

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由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刑事性質案件的刑事訴訟案件分庭,以及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其他案件的分庭組成。在審判案件時以評議會及聽證會的方式運作,除《司法組織綱要法》、《司法官通則》及訴訟法另有規定外,其運作由規章規範。
法官數目及各分庭的組成,由法官委員會在考慮工作需要、法官的專業化以及本人意願後訂定。
參與評議會及聽證會的實體有:院長(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兩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或院長(不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三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裁判書製作人可行使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及擔任訴訟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務。
中級法院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除法律有相反規定或為宣布不具純粹中間性質的裁判者外,中級法院的會議不公開。但經聽取出席法官的意見後,院長可將法院裁判結果告知社會傳播媒介。

管轄權

中級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包括:
1、審判對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提起抗訴的案件,以及對自願仲裁程式中作出而可予以爭執的裁決提起抗訴的案件;
2、作為第一審級,審判就下列人士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彼等所提起的訴訟:
(i)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ii)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
3、作為第一審級,審判下列人士在擔任職務時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
(i)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ii)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
4、作為第一審級,審判就第一審法院法官、檢察官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彼等所提起的訴訟;
5、作為第一審級,審判由上項所指司法官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
6、在(3)項及(5)項所指案件的訴訟程式中,進行預審,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以及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
7、許可或否決對刑事判決進行再審、撤銷不協調的刑事判決,以及於再審程式進行期間中止刑罰的執行;
8、作為第一審級,審判對下列人士及機關所作的行政行為或屬行政事宜的行為,或所作的有關稅務、準稅務或海關問題的行為提起抗訴的案件:
(i)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終審法院院長;
(ii)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檢察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iii)立法會執行委員會;
(iv)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及其主席、法官委員會及其主席、中級法院院長、第一審法院院長及監管辦事處的法官;
(v)檢察官委員會及其主席、助理檢察長及檢察官;
(vi)在行政當局中級別高於局長的其他機關;
9、審判對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時制定的規定提出爭執的案件;
10、審判要求中止某些行政行為及規範的效力的請求,只要該法院正審理對該等行政行為所提起的司法抗訴及對該等規範所提起的申訴,以及審判關於在該法院待決或將提起的抗訴的其他附隨事項;
11、審判在該法院待決的行政、稅務或海關上的司法爭訟程式內,或就將提起的上述程式要求預先調查證據的請求;
12、審查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在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式中所作的科處罰款及附加制裁的裁判;
13、審查及確認裁判,尤其是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者;
14、審理第一審法院間的管轄權衝突;
15、審理行政法院與行政、稅務或海關當局間的管轄權衝突;
16、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

法官名單

院長: 賴健雄
法官: 蔡武彬
司徒民正(譯名)
陳廣勝
趙約翰(譯名)
馮文莊(2009年12月20日起被國務院任命為廉政專員)
譚曉華
何偉寧
簡德道

法律依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條文的修改及附加-第9/2004號法律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2009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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