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或稱《張汝霖制夷十二條》),是指清政府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內容共十二款,於1749年乾隆十四年)頒布。

沿革,條約內容,影響,

沿革

導致要制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事件,發生於1748年。當時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華人李廷富和簡亞二,最後將他們毒打致死。但當時的葡萄牙派駐澳門總督梅內澤斯卻堅拒不肯交出兇徒,待經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結。其後香山知縣暴煜與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張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的基礎上增訂,擬定了《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經過兩廣總督策楞與新任澳門總督美露(Joao Manuel de Melo)贊同核准後,《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葡文石碑豎立於澳門議事會的所在地議事亭中文石碑則立於望廈村香山縣丞衙署。直到1849年3月13日,第79任澳門總督亞馬留派兵搗毀清朝海關和香山縣丞衙署,並將豎立在議事亭的《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石碑拆毀。

條約內容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一些內容是過往從沒有正式以法律形式確立與界定的。而石碑上的法律條文,全收錄在史籍檔案。至於葡文碑石的內容,基本上是按中文石碑翻譯,但條款卻有所不同。明顯地,葡文石碑的翻譯曾被葡萄牙人修改或刪掉,故其內容文字被明顯簡化和修改。而昔日澳葡當局與張汝霖翻譯之葡文版《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現存放於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
這十二款條議是:
(一)驅逐匪類。凡有從前犯案匪類,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其親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如再潛入滋事,即解究原籍,保鄰澳甲人等,一體坐罪。
(二)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實造冊,發具編烙,取各連環保結,變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碼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偷運違禁貨物,藏匿匪竊,往來誘賣人口,及載送華人進教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發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併連坐。兵投受賄故蹤,與犯同罪。
(三)賒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
(四)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過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指犯夜。其或事急倉促,不及提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誤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
(五)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1744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意,詳加覆核,情罪允當,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復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
(六)禁私擅凌虐。嗣後遇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等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扣禁死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
(七)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朝宇,除將現在分別勘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拆毀,變價入官。
(八)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1744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
(九)禁黑奴行竊。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竊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竊,擅捉拷打。如黑奴偷竊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詢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
(十)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奸夷娼,勒令改業,毋須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偷竊。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奸例治罪,如別犯賭博,竊盜,其罪重於宿娼者,仍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併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
(十一)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籍打雀為名,或驚擾鄉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
(十二)禁設教從教。澳夷原屬教門,多習天主教,但不許招授華人,勾引入教,致為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務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教從教,與保甲、夷目一併究處,分別驅逐出澳。[2]
此條議經過時任兩廣總督策楞與新任澳門總督美露(Joao Manuel de Melo)贊同核准後頒行澳門地區。

影響

《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頒布重申了《管理澳夷章程》,增添的條文進一步具體完善了對在澳外國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澳夷善後事宜條議》重申了清政府澳門的行政司法權,籍此加強了清政府對澳門的全面管治,約束了在澳居住的外國人。其後發生在澳外國人與華人之糾紛便有據所依,可以依法辦理。
澳門總督亞馬留派兵拆毀《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石碑一事,意味著宣布清政府管治澳門的終結,並銷毀清政府在澳門顯示主權的證據。從此標誌了澳門已從葡萄牙租地,成為葡萄牙的占領地。
對後世來說,《澳夷善後事宜條議》是澳門管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重要標誌,同時宣示了昔日澳門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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