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刑法

澳大利亞刑法,是根據澳大利亞具體國情而制定的具有英美法系刑法的特點,刑法淵源為普通法和制定法的對犯罪人進行懲戒的刑事法律,是澳大利亞聯邦及各州和地區刑法典及單行刑事法律的總稱。

澳大利亞刑法,澳大利亞聯邦及各州和地區刑法典及單行刑事法律的總稱。澳大利亞屬於聯邦制國家,聯邦與6個州和2個地區均有各自的刑法。其刑法具有英美法系刑法的特點。刑法淵源為普通法和制定法。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3個州制定了刑法典。1899年昆士蘭州制定了澳大利亞第1部刑法典,於1901年1月1日即澳大利亞聯邦成立之日起生效。西澳大利亞州初於1902年制定了一部刑法典,後又予以修正,於1913年重新公布施行。塔斯馬尼亞州於1924年制定了刑法典。這3個州基本上不再運用普通法或將普通法放在次要地位。聯邦以及新南威爾斯州、維多利亞州、南澳大利亞州、北部地區和澳大利亞首都地區沒有制定刑法典,屬於“普通法司法區”。在這幾個州,普通法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優於制定法。聯邦刑法除普通法外,還有許多制定法,主要有:1914年《犯罪法》、1963年《(航空器)犯罪法》、1964年《(公海)犯罪法》、1972年《(劫持航空器)犯罪法》、1973年《(保護航空器)犯罪法》、1973年《廢除死刑法》和1980年《(貨幣流通)犯罪法》等。英國普通法過去可直接適用於澳大利亞,1943年高等法院正式宣稱,英國眾議院關於一般法律原則的判決優於澳大利亞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的判決。在刑法領域,這種情況現在已有所變化,但無疑英國的判例對澳大利亞刑法仍具有重大影響。澳大利亞刑法通常從訴訟的角度將犯罪分為應予起訴罪和簡易審決罪,前者必須由陪審團審判。聯邦、維多利亞州和塔斯馬尼亞州刑法只採用了這一分類。但其他州還將應予起訴罪再作進一步的劃分,如昆士蘭和西澳大利亞兩個州的刑汪典按照普通法重罪與輕罪的分類,將應予起訴罪分為兩類:較為嚴重的犯罪被稱為“犯罪”;嚴重性較低的犯罪被稱為“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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