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是2008年4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磊。本書是2002年澳大利亞犯罪收益追繳法的中譯本。
基本介紹
- 書名:澳大利亞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
- 又名: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 原版名稱:張磊
- 譯者:王君祥
- ISBN:9787562031819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4月1日
- 開本:32
- 版次:第一版
圖書目錄,內容簡介,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說明
澳大利亞《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評析/黃風
第一章導論
第一部分 前言
第1條 簡稱
第2條 生效
第3條 術語的含義
第4條 《刑法典》的適用
第二部分 目的
第5條 主要目的
第三部分 本法概述
第6條 概要
第7條 罰沒概述(第二章)
第8條 信息收集(第三章)
第9條 資產管理(第四章)
第10條 其他規定(第五章)
第11條 本法的解釋(第六章)
第四部分 適用
第12條 本法約束王室
第13條 本法適用於澳大利亞以內和以外
第14條 適用
第15條 州/地區法律的同時適用
第二章 罰沒
第一部分 限制令
第16條 本部分 概述
第一節 簽發限制令
第17條 限制令——被判決犯有或被控犯有可公訴罪的人
第18條 限制令——被懷疑犯有嚴重犯罪的人
第19條 限制令——被懷疑犯有可公訴罪的人
第20條 限制令——被懷疑從可公訴罪中獲得名聲受益的人等
第21條 無法作出保證導致限制令的拒絕簽發
第22條 限制令應當只針對一個犯罪嫌疑人
第23條 限制令的條 件
第24條 費用的扣除
第24A條 沒有扣除費用的情況下將財產排除出限制令或者撤銷限制令
第二節 如何獲得限制令
第25條 檢察官可以申請限制令
第26條 申請的通知
第27條 檢察官可以選擇申請限制令所依據的條 文
第28條 對調查的影響
第三節 從限制令中排除財產
第29條 法庭可以從限制令中排除財產
第30條 發出限制令申請通知後申請從限制令中排除財產
第31條 發出限制令通知後申請從限制令中排除財產
第32條 在檢察官有合適機會訊問前,法不能審理申請
第四節 限制令的生效
第33條 限制令的通知
第34條 限制令的登記
第35條 將從限制令中排除財產或限制令的變更通知登記機構
第36條 法庭可以撤銷違反限制令的處分
第37條 限制令的違反
第五節 進一步的命令
第38條 法庭可以命令官方託管人監管和控制財產
第39條 附屬命令
第40條 違反涉及外國財產的附屬命令
第六節 限制令的有效期
第41條 限制令的生效
第42條 申請撤銷限制令
第43條 撤銷限制令的通知
第44條 擔保或撤銷限制令
第45條 限制令的終止
第二部分 沒收令
第三部分 基於嚴重犯罪定罪的沒收
第四部分 罰金令
第五部分 名聲收益追繳令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一部分 詢問
第二部分 出示令
第三部分 對金融機構的查詢通知
第四部分 監視令
第五部分 搜查和扣押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一部分 官方託管人的權力和義務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
第三部分 被罰沒資產帳戶
第四部分 為特定支付而在被限制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第五部分 在特定地區執行州際命令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六章 本法的解釋
第一部分 一些重要概念的含義
第二部分 字典
主要術語還應對照表
內容簡介
《澳大利亞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以吉林通化金馬藥業董事長閻永明攜款潛逃案為切入點,引入對該法的評析。正文以該法為基礎,精確、完整地對澳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進行了翻譯,最終由黃風教授統校,並與法務部趙琳娜主任共同審訂。該書對於我們學習澳大利亞現行的犯罪收益追繳方面的法律將會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作者簡介
譯者簡介:
王君祥,男,1973年生,河南信陽人,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碩士,河南科技大學文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國際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