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澄邁縣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黨政領導幹部正確履行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能,保證政令暢通,根據《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是指在本縣範圍內發生給黨、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和事件或者是對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事項未按時完成的,縣委、縣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負有責任(包括政治與道義責任)的所屬部門領導幹部和各鎮黨委、政府及華僑農場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
第三條實施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公開透明、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認定和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四條在黨政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決策失誤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制定、發布與黨章、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府規定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幹部人事任免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程式,導致用人失誤,引起幹部民眾強烈反映,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在黨政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執行不力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正確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監督管理不力,直接管轄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因執行不力,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或者影響縣委、縣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在黨政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違法施政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違法設定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引發社會強烈不滿的;
(二)違反規定,在徵收徵用土地、城鎮房屋拆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方面損害民眾利益,引發民眾強烈不滿的;
(三)違法違規使用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規定干預建設工程、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或者金融機構信貸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干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或者干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造成嚴重不公的;
(六)因違法施政,嚴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在黨政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失當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處理不當,或者對人民民眾的合理訴求長期置之不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影響投資環境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給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重大社會治安案件失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瞞報、謊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
(六)因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失當,致使黨、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在其管轄範圍內或者工作中,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外的其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情形的,依照本規定予以問責。
第九條問責採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作出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或者建議免職。
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採用前款第(五)、(六)、(七)項方式問責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黨政領導幹部主動採取措施,承擔其應負的政治與道義責任的,可以視情況從輕問責。第十一條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署名舉報、控告、申訴等材料;
(二)上級機關或者領導的指示、批示;
(三)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縣委委員、縣紀委委員、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行政執法或者行政監督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十二條縣委問責事項具體承辦工作由縣委督查室負責,縣政府問責事項具體承辦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督查組負責,縣委督查室和縣政府辦公室督查組負責人分別由一名縣委辦副主任和縣政府辦副主任兼任。
問責承辦部門負責問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問責文書的製作和送達,以及向提出問責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辦理結果等事宜。
問責承辦部門根據收集的問責信息,發現有應當問責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委書記或者縣長。
第十三條同時就同一事項問責黨委領導幹部和行政領導幹部,由縣委辦公室召集問責承辦部門分管負責人對問責方式等有關事項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縣委書記、縣長根據問責承辦部門呈報的材料,或者發現有關黨政領導幹部有應當問責情形的,啟動問責程式。
第十五條問責程式啟動後,縣委書記、縣長或者受其委託的縣委、縣政府領導可以責成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當面匯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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